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結婚時對物質條件的要求越來越高,婚房也成了必不可少的結婚“用品”。從我國婚姻家庭在子女結婚嫁娶方面的傳統觀念來看,婚房一般是男方購置,但房產價值較大,往往是傾盡全家之力,正因如此,在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問題就會成為最大爭議焦點。

2023年12月20日,小紅和小明偶然相識,一見鐘情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小明是家里的獨生子,一直與其父母同住,在訂婚前夕,小紅的父母提出購置婚房的要求,兩家人協商后決定在所在城區購置婚房一套。小紅和小明選定心儀的房屋,與賣家確定房屋總價為30萬元,首付款需要交付10萬元,剩余房款20萬元向銀行貸款。小明的父母出資5萬元,小明從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了5萬元,交齊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小明名下,房貸也是由小明負責償還。2023年5月20日,小紅和小明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此后兩人住進了婚房內。

婚后不久,小紅和小明就因房貸的事情起了爭執,雙方父母為了小家的和諧,便商量著將房貸一次性還清,因小明已經償還了貸款本金5萬元,剩余15萬元小明父母償還了8萬元,小紅父母償還了7萬元,婚房的全部價款清償完畢。

由于小紅和小明在結婚前對彼此了解不夠,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經常為雞毛蒜皮的事情爭吵,且互不相讓,久而久之,雙方的感情出現裂痕。2023年2月的一天,小紅一紙訴狀將小明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小明離婚,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房。小明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婚房應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那么這套婚房到底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又該如何分割呢?

在對上述問題下結論前,我們應先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是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至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的這段時間,這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羅列:(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時間節點是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ー方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夫妻個人財產進行了羅列:(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前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方,尚未歸還款項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向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房雖是為小明和小紅結婚而購置的,但是首付系小明及其父母出資,且登記在小明個人名下,該婚房應為小明的個人婚前財產。那既然是小明的婚前財產,那房屋的所有權應該歸屬于小明,房貸也是小明的個人債務。那小紅是否可以請求分割呢?答案是可以。在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償還了貸款5萬元,雖是以小明的名義償還,但是自雙方登記結婚后,其所取得的財產一般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小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其個人債務,小紅有權要求分割共同償還的房貸部分,小紅可就該部分獲得補償款2.5萬元。小明父母償還的房貸8萬元,小紅父母償還的房貸7萬元,雙方父母在支付這15萬元時,并未明確贈予的對象是夫妻雙方還是各自子女,視為對小明、小紅夫妻的贈予,該部分贈予財產也用于償還了小明的個人債務,小紅依舊可獲得補償款7.5萬元。綜上,婚房應歸小明所有,小明應向小紅支付補償款10萬元。當然,如果房產增值,小紅依舊可主張增值部分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一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其立法的宗旨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民事糾紛,房產由誰購得就由誰享有所有權,并根據對房產的投入比例分割房產價值,讓當事人對自己的應得所得有明晰的認知,公平合理,定分止爭。(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