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起至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否可以主張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婚姻法》中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補充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該解釋可以得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應嚴格區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那么在實踐中,離婚時法院如何分割住房公積金呢?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金。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比例規定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根據該規定可以得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后再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為便于執行,可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積金款項的折價款給付另一方,此后一方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可不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