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這樣一種情形——

妻子因“婚外情”等出軌行為

與他人生育子女后故意隱瞞

丈夫誤將該子女視為親生子女撫養

這類情形,通常被稱為欺詐性撫養

本文從欺詐性撫養的定性、親子鑒定

訴訟時效起算、責任承擔等方面

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法律人參考

1.對于欺詐性撫養可按侵權責任法理論來定性和處理——王甲訴劉某、江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乃至離婚后,女方故意隱瞞其子女非與男方所生之事實,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系欺詐性撫養。欺詐性撫養不僅侵害了無撫養義務人的人格權,尤其是名譽權,也實際造成了無撫養義務人的經濟利益受損,再加之其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以及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也為無撫養義務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理支持,對于欺詐性撫養可按侵權責任法理論來定性和處理。

評析:

所謂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乃至離婚后,女方故意隱瞞其子女非與男方所生之事實,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對于欺詐性撫養關系的認定和處理,我國法律并未給予明確規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類似問題有一復函,即《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1991〕民他字第63號),但該復函也未對欺詐性撫養關系的認定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此多采肯定說,但所持理由各不相同,對撫養費返還請求權的性質認定也大相徑庭。筆者認為,用侵權責任法理論來解釋欺詐性撫養較為合理。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詐性撫養來說,其不僅侵害了無撫養義務人的人格權,尤其是名譽權,也實際造成了無撫養義務人的經濟利益受損,再加之其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以及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也為無撫養義務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對于欺詐性撫養可按侵權責任法理論來定性和處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年7月12日第7版

2.欺詐性撫養案件中,成年子女不同意親子鑒定的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楊某甲訴萬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當事人僅是懷疑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證據,而子女已經成年又明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不宜強制該子女配合鑒定,也不能依據當事人的懷疑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能否推定楊某甲與楊某乙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存在。

1.“推定”在親子關系認定中的適用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可以看出,在親子關系的認定上,法律賦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權利,即在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上,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證據,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規定,讓裁判者在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又無法進行技術鑒定時,有了裁斷的依據。但是,如果原告僅是懷疑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證據,被告又明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親子鑒定是確認父母與子女之間親緣關系的技術性手段,而親緣關系的認定直接關系著家庭道德、倫理關系和個人隱私問題。在缺乏相反證據證實和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推定。同時,因親子關系的認定涉及到個人的道德品質問題,以推定的方式認定親子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結果必然影響到個人的社會評價,甚至對被鑒定者產生影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推定”的適用應當慎之又慎。在一方當事人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鑒定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如果一方的證據尚不足以達到前述要求的,則不能適用推定。

2.被鑒定人的意見在親子鑒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是針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意見,未規定對被鑒定人意見的征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是被鑒定人卻明確拒絕鑒定,對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離婚案件中,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參照該規定,在進行親子鑒定時,對已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進行親子鑒定,需要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本案中,楊某甲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是經法庭審查,其與萬某在婚姻關系存續兩年后才生育子女,從時間上推算,該子女應當是二人的婚生子。楊某甲提出萬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他人有不正當關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親生子,并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雖萬某同意進行鑒定,但是被鑒定人楊某乙明確拒絕親子鑒定。因此,對楊某甲提出的應推定該子女不是其親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第一,親子鑒定涉及的是個人的隱私和道德品質問題,無論親子鑒定的結果如何,其帶來的都是對個人、對家庭情感上的傷害,這種傷害極有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法平復,因此對于親子關系的推定應當持審慎態度;第二,推定的適用應當有非常嚴格的程序,適用推定時必須要有證據證實才可推定,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隨意推定;第三,從法益角度來說,兩害相權取其輕,被鑒定人不同意鑒定,最終導致無法鑒定時,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權的理由去推定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無疑是以犧牲一方權利的方式來保證另一方的權利,這是不足取的。

綜上,當被鑒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會交往的情況下,親子關系的認定直接與其人際交往、個人情感歸宿相關聯,是否做親子鑒定必須征得被鑒定人的同意。在沒有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時,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案號:(2023)黔法民初字第06690號;(2023)渝04民終51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年9月14日第6版

3.欺詐性撫養案件中,親子鑒定結果正式作出后才確切知道侵權事實的,訴訟時效應從鑒定作出時起算——羅某訴周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欺詐性撫養案件中,無過錯方雖在離婚時就知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并非其親生子女的,但親子鑒定報告才是判斷其配偶權利被侵犯的有力證據,即應以報告作出時間作為確知自己權利被侵害時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即使是離婚后數年才作出的親子鑒定依然以作出親子鑒定的時間作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的開始時間。

評析:本案屬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周某無充分證據證明羅甲在離婚時就應當知道羅乙并非其親生子,而羅甲提供的親子鑒定報告表明羅甲于2010年4月才確知自己并非羅乙的生物學父親,即羅甲自此才知道其權益受到了侵害,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故羅甲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年5月22日第7版

4.欺詐性撫養案件中,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撫養費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李先生訴唐女士侵權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雙方結婚后女方生育子女,離婚后男方承擔該子女相應撫養費等相關費用,后經親子鑒定男方與該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女方應返還男方支付的撫養費等費用并賠償男方的精神損失。

評析:1.欺詐性撫養系侵權行為。《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系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無親子關系,不負該法定義務的情形下,夫妻一方隱瞞真相而使另一方誤認為存在親子關系進而履行“撫養義務”的,這種行為學理上稱之為欺詐性撫養。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之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需具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欺詐性撫養恰恰滿足了侵權行為的上述四個要件。

本案中,唐女士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李某不是李先生親生女兒的情形下,仍隱瞞事實真相實施欺詐行為,欺騙李先生,李先生基于唐女士的欺騙而誤認為李某是其親生女兒并予以撫養,從而遭受了財產和精神損害,故唐女士的行為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系侵權行為。

2.欺詐方應返還撫養費等相關費用。受欺詐方因受到欺詐而對非親生子女予以撫養,必然會支付大量的金錢及其他財產性利益,這勢必使無撫養義務方因欺詐而錯誤地處分所有財產,從而導致財產所有權受到侵害。《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返還財產”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受欺詐方作為被侵權方可向欺詐方主張返還支付的撫養費等相關費用,以此來填補自身所受到的財產損害。

本案中,李先生由于受欺詐為履行“撫養義務”,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向李某支付了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造成了較大的財產損失,其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故可依法向唐女士主張返還該筆費用。

3.欺詐方應賠償受欺詐方精神撫慰金。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因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通過金錢、貨幣、有價證券等物質形式的賠償,以緩解、消除其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壓力,填補受害人精神利益減損的同時,也對侵權方給予否定性評價。欺詐性撫養中,欺詐方的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無撫養義務方的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受欺詐方在撫養非親生子女的過程中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當得知所撫養子女并非親生時,會使其自尊心嚴重受挫,社會評價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

本案中,李先生因確信李某系其親生女,十余年來不遺余力的撫養李某,得知不存在親子關系,確給李先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唐女士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受欺詐方對撫養的非親生子女產生的情感依賴程度并非一樣,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具有不確定性。本案中,可根據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程度、欺詐方的主觀過錯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酌情判定精神撫慰金數額。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23年6月14日

5.男方明知婚生子女非親生仍撫養的,不屬于欺詐性撫養,離婚時不能追索撫養費——林某訴詹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雙方結婚后女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男方知道真實情況并自愿與女方撫養非親生子女的,非親生子女自受男方撫養之日起與男方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父子關系,離婚時男方追索撫養費的,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問題。應分兩種情形考慮:一是女方隱瞞真實情況,男方受欺騙而撫養非親生子女,有人稱之為“欺詐性的撫養關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實情況并自愿與女方撫養非親生子女。

針對第一種“欺詐性的撫養關系”情形,有人認為,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緣關系的親生父或母盡了撫養義務,離婚時又不能請求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支出的撫養費,有失公平。在此情況下,女方應酌情予以返還,才比較公道。針對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雖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親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況下,非親生子女自受男方撫養之日起雙方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父子關系,男方在離婚時追索撫養費,有悖情理。

本案中,被告詹某無生育能力的事實在原、被告進行婚前檢查時,雙方就已明了。據林某所述,是詹某無生育能力又想“后繼有人”,她本人才會在詹某的唆使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懷孕。林某的說法雖未得到詹某的認可,但不論林某的懷孕有無經過詹某的同意,是否事出有因,可確定的是,自身不能生育的詹某,對于林某為何會懷孕自然心知肚明,其在明知林某所孕子女非其親生的情況下,對林某產下詹小某并未表示反對和予以阻止。

在詹小某出生后,詹某更視詹小某為己出,與林某一起共同撫養詹小某達4年之久。由此可見,詹某是自愿撫養詹小某的。詹某在離婚時還要求繼續撫養詹小某,進一步說明,詹某對詹小某是有感情的,撫養詹小某是其自愿行為。而且自始至終,詹某對詹小某非其本人親生這一點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女方欺騙男方撫養非婚生子的情形,故離婚時詹某向林某追索撫養費,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