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跟家庭的關系,自古以來就被牢牢捆綁在了一起,房屋雖然不能代表家庭,但卻是家庭的基體,是家庭成員生活的寄托 ,也是家庭最私密的場所,從古至今但凡提及家庭,就不可能不談論到房屋的存在。

房屋是家庭的必需品,尤其是如今的新婚夫婦組建一個新的家庭,房子問題總是繞不開的。但房屋作為固定資產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離婚后,房子該如何分割?這成了很多人最為頭疼也最為關注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是在結婚后買的房子,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計算,在離婚時一般根據婚姻雙方是否有過錯、孩子歸誰、以及出資比例等因素進行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某一方單獨付了首付款,結婚之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房產要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一:

林某在與董某結婚前曾購入一套房產,房產總價為65萬元,林某首付付了20萬元,剩余45萬元選擇向銀行貸款。在結婚之前林某已經單獨還完了319587元,剩余的180614元為結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沒想到結婚幾年后林某與董某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婚姻難以維系,二人決定離婚,房子的劃分成了一樁難事。

這套房子購買時僅僅只要65萬元,但當二人打算離婚的時候,房產已經增值到3587469萬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要分割房產的話,林某至少需要向董某分割幾十萬資產,這讓林某非常不樂意。為了不給董某分割財產,林某竟私自將房產轉移到了自己兄弟名下,侵犯了董某的權利。

林某應當分給董某的房貸數額,按照二人共同還貸的180614元乘以房產增值倍數,也就是乘以大約為5.5倍的差價,得出995745的結果。再將此結果除以二,得出董某最終能夠獲得的房產,為497872元。

但考慮到林某存在可以轉移房產來逃避財產分割的情況,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因此在最終判決時會出現更加偏向董某的情況,也就是董某最終獲得的財產,將在497872元以上。

案例分析二:

如果說林某與董某之間的財產分割還涉及到了財產轉移這類比較復雜的情況,那么王某與李某之間的財產分割可以說更具有代表性。

家住河北邢臺的李某與王某是一對情侶,2023年時二人攜手步入婚姻殿堂。李某深知這年頭男人要娶妻必須得有房的道理,早在結婚前就已經在市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當然這套房并不是全款買的,而是通過首付加按揭的方式,當李某結婚時房子的按揭并沒有償還完。

結婚后一個人需要償還的按揭變成了兩個人一同還款,王某也很樂意承擔這份責任,甘之如飴與李某一同還貸。

但好景不長,這段婚姻僅僅持續2年時間就因感情不和而破裂,王某竭力要求與李某離婚。一開始去法院申請離婚時,考慮到雙方都有情感沖動的因素在內,因此并沒有判決二人離婚;但第二年王某又跑到法院起訴離婚,這一回法院見王某鐵了心要離婚的模樣,知道這段婚姻已經感情破裂再無挽回的可能,因此準許了二人離婚請求。

既然要離婚,王某肯定要要回自己償還的房貸部分,通過查詢銀行流水得知,這些年二人共同還貸的部分共計金額87718.4元。

由于這三年內當地房價波動并不高,不存在差額較大的情況,再加上雖說是一起還貸,但實際上還是李某償還的更多等因素,因此在最終審判時并沒有乘以房屋差價,而是直接按照共同還貸的部分對半分,因此王某最終獲得了43859.2元。

結語: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得知,如果碰到了婚前一方單獨買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結果夫妻要離婚的情況,大致分為兩種計算方式。

第一種就是房屋購入時跟賣出時差價比較大的情況, 會乘以增值倍數進行計算,當然這種計算方式是一種照顧共同還貸者的方式,一般出現在房屋擁有者一方在婚姻中錯在一些過錯的情況下。

第二種就是在房價波動較小的情況下,按照共同還貸的金額對半去分,這種分割方式最簡單粗暴,但可能會因為房屋的增值對某一方造成一定的損失。

當然這只是大概的兩種分割方法,實際上還是得根據離婚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