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莊離婚律師李鷗)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馬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鷗律師

被告:王某(女)

 

一、案件背景

李律師近日處理了一則石家莊市高新區的離婚糾紛案件,案件事實如下:

2007年11月,馬先生與王女士在石家莊市高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馬先生與前妻有一個兒子。王女士與前夫有一個女兒。馬先生婚前名下在××村里有一處老宅基地,2010年,老宅進行了城中村改造,拆遷置換了300平米房屋,另有宅基地拆遷補償款20萬,房屋拆遷補償款30萬。現300平米房屋已經置換成三套房屋,已辦理入住,馬先生和王女士居住其中一套,馬先生兒子兒媳居住另外一套,剩下一套用于出租,租金由馬先生兒子收取。對于房屋分配問題和租金收益問題,王女士一直心懷不滿,多次要求將出租的那一套房屋給自己和前夫生育的女兒,但馬先生不同意。為此,馬先生與王女士夫妻雙方多次吵架,矛盾加深。2023年,王女士曾經將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三套拆遷房中的1.5套,以及部分拆遷補償款。經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2023年3月,王女士再次將馬先生告上法庭,再次要求平均分割三套房產。馬先生找到李律師,希望能從法律角度維權,提供專業指導和解決方案。

 

二、案件準備

經認真聽取馬先生訴說,盤點案件細節,李律師為當事人分析如下:

從本案基礎事實來講:現有三套房產,分別位于石家莊市高新區××小區×樓×單元102號、石家莊市高新區××小區×樓×單元302號、石家莊市高新區××小區×樓×單元501號(以下簡稱102號房屋、302號房屋、501號房屋)。上述三套房產均系馬先生名下老宅基地××村×巷×號房屋根據面積置換而來,實際是老宅基地房屋的轉化。由于老宅系馬先生婚前建造,系個人婚前財產,因此,本案訴訟策略定位為爭取將三套房產應全部認定為馬先生的個人財產。

李律師為當事人制定了詳細完備的訴訟策略,盡可能多的收集了有關案件的證據,為訴訟過程作了充足的準備。

 

三、開庭經過

經過認真梳理證據、撰寫民事起訴狀、立案、與法官溝通調查取證等一系列的訴訟程序,最終定了開庭日期。開庭前,李律師給馬先生做了四個小時的庭前輔導,全面詳細的介紹了開庭流程以及與法官對答要點。

正式開庭后,雙方圍繞以下主要問題展開辯論:

王女士訴稱案涉三套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一、結婚后,王女士與馬先生于2009年5月份共同對院里的廚房和車棚、西邊兩個屋子進行了翻建(實際是為了多分拆遷款,緊急加蓋的簡易房),因此老宅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案涉三套房屋系老宅轉化而來,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且申請證人趙女士出庭作證。

二、對于宅基地拆遷補償款20萬、房屋拆遷補償款30萬,屬于夫妻婚內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應予以平均分割。

針對王女士的訴求,李律師提出答辯意見為:

一、王女士所稱翻蓋的簡易房屬于違章建筑,實際上最終未納入房屋作價評估范圍,夫妻雙方也并未因該違章建筑得到過任何補償,而房屋拆遷款僅對老宅原有房屋進行補償,原有房屋均為馬先生婚前建造,屬于馬先生婚前個人財產,與王女士無關。上述事實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佐證。

二、案涉三套房產應認定為馬先生個人財產。現有三套房產分別為102號房屋、302號房屋、501號房屋。根據2023年11月×區村委會與馬先生簽訂的《××舊村改造拆遷安置協議書》內容可知,上述三套房產均系馬先生名下老宅基地××村×巷×號房屋根據面積置換而來。老宅的房屋一共有七間。老宅基地證下發時間是在1999年12月,而馬先生與王女士結婚登記時間為2007年,老宅基地證下發時間在馬先生與王女士結婚之前,且老宅七間房屋為馬先生婚前建造,婚后未進行翻蓋擴建,故老宅基地的房屋應認定為馬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故案涉三套房產實際是老宅基地房屋即馬先生個人婚前財產的轉化,應全部認定為馬先生的個人財產,與王女士無關。

三、同理,宅基地補償款20萬和房屋拆遷補償款30萬亦應認定為馬先生的個人財產,與王女士無關。

 

法院部分采納李律師的觀點,認定事實如下:

【法院事實與理由部分】

被告馬先生婚前有個人財產位于石家莊市高新區×社區×巷×號宅基地一處,拆遷前蓋有七間房屋。×年×月×日被告以其名下宅基地置換石家莊市高新區拆遷安置房300平米、領取宅基地補償費20萬元、房屋拆遷補償款30萬元,搬遷安置費10萬元,共計60萬元,現由被告馬先生持有。雙方沒有共同存款、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續時間雖較長,但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矛盾,并已分居,且在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矛盾并未得到緩解。現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事實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名下宅基地系其婚前所得,故×年×月×日被告以宅基地置換×城中村改造安置房300平米、宅基地補償費20萬元應歸被告個人所有。關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原告稱雙方婚內對房屋進行了翻建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實,房屋因拆遷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3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本院對此予以認定。關于搬遷安置費10萬元,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補償,原告要求被告應折價補償一半款項,本院予以支持。經本院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馬某離婚;

二、102號房屋、302號房屋、501號房屋及宅基地補償費20萬元歸被告馬某所有;關于房屋拆遷補償款30萬元,安置補償費10萬元,由被告馬某支付原告王某一半款項即2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馬先生通過法律手段依法取得應得的夫妻財產份額,對此表示滿意。

 

五、案件結語

實踐中,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及土地分割、拆遷款、回遷房等糾紛問題較為復雜,具體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石家莊離婚律師李鷗為您提供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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