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實務問答

自12348熱線2023年7月1日上線以來,共計接聽婚姻家庭糾紛類群眾來電59347通 ,占比來電總量的8.98%。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貴州12348律師圍繞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實務問題,結合《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梳理了大家較為關心的幾類問答。

Q: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答:

如果無過錯方未在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并且滿足《民法典》第1091條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PS:雙方都有“過錯”不支持離婚損害賠償。

Q:

 

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怎么解決?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答:

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Q:

“私房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

如果夫妻雙方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Q: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

實踐中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因其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Q: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

夫妻一方的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公積金的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姻存續期間。

對于婚前部分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的取得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Q: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5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Q:

不滿2周歲的未成年人離婚后只能由母親撫養嗎?

答:

并不一定,原則上是由母親撫養,例外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由父親撫養;二是母親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不適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形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1084第3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45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Q:

 

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答:

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人民法院不得強制取證。

Q:

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答: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年滿十八周歲后作為成年子女,父母不在承擔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故無權起訴。

PS: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Q:

 

戀愛關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女方能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嗎?

答:

該種情形屬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沒有合法有效婚姻作為為前提,該要求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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