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師接受了一位男士關于離婚房產糾紛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咨詢。關于此類問題,由于各個法院對于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在現實中經常發生。就比如該案。

這位男士與女方因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三年前協議離婚。關于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雙方婚后購買了一套位于江蘇省南京市的房屋。鑒于離婚時尚不具備辦理房產證的條件,因此雙方在約定了該房屋歸男方所有的同時,還約定了“待可以辦理房產證時,女方應配合男方完成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現女方以自己已經回老家不便前往南京為由,拒絕協助辦理。

于是,男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某法院發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上述房屋歸自己所有。然而,該法院卻認為雙方通過離婚協議約定了房屋歸男方所有,且對此內容不持異議,因此,該案實質為不動產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對于不動產糾紛實行專屬管轄。為此,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南京市某法院。然而,南京法院對此并不認同。其認為: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約定所發生的分歧,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就應該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由于兩個法院對于該案的管轄問題存在爭議,故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后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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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上述問題,本離婚律師在之前辦理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時經常會遇到。好在這些問題都在本律師的有效溝通交涉下化解。尚未遇到兩家法院爭議并提交到最高法院來解決的情況。根據本律師以往的經驗認為:南京法院的理由是成立的。原因就在于該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又因為履行該協議而發生糾紛,屬于因離婚這一人身關系事項而引發的財產分配事宜的糾紛,所以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而非不動產所有權確認糾紛。既然是離婚后財產糾紛,自然要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的原則進行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也是其戶籍所在地,因此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理應受理該案,而不應裁定移送至房產所在地的南京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