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請

民法典出臺之后,首先應該是申請,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達成一致了的,應該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然后一起到共同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步:受理

現在離婚只要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一起去民政局準備好材料,基本上都會準許離婚。但是現在夫妻雙方提交了申請書之后,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第三步:離婚冷靜期

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屬于冷靜期。

第四步: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先關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材料包括: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準備好相關材料之后,婚姻登記機關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第五步:登記(發證)

最后經過冷靜期和審核之后,登記機關予以登記之后,就會給雙方發放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