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一直是離婚糾紛的首要任務,財產分割是夫妻關注的焦點。但對于房子的價值不同。不同類型的房子和不同的分割方法,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經驗,并從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一、夫妻共有或者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遷建設,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于對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對方;擴建后,擴建部分房屋按丈夫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離婚后無住所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二、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處理的解決辦法。

 

當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議時,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允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分割所得價款。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是:共有房屋可以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配給一方,另一方可以獲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配給哪一方時,應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雙方條件相同的,應當照顧婦女。

 

三、婚后房屋不分配的例外。

 

1、父母一方婚后為子女購買的財產,產權以子女名義登記的,視為只給子女一方的贈與,該財產視為服務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產權以一方名義登記。財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雙方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你也可以把你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分割不參與分割。

 

房子代表一個家,所以很多夫妻婚后會努力賺錢買房,房子會帶來很多經濟利潤。因此,如何分割婚后房屋財產對離婚人士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