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委托,分為特別授權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的權限,通常包括:辦理訴訟立案手續、提交證據,出庭參加庭審活動(法庭調查、舉證、辯論),調查取證,參與調解、和解,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申請財產保全,代為領取訴訟費退費。

特別授權,除一般代理權限外,還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提起上訴和反訴。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離婚訴訟的訴訟請求必然是圍繞離婚與否的,一般情況,離婚與否的請求是沒辦法由他人代為承認或放棄的。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婚姻關系屬于身份關系,結婚、離婚均需當事人本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實施。

有一種特別的情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其訴訟只能由監護人代理,只有在出現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時候,才能確認他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之訴。

而且,根據以往的經驗,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勞動能力的人離婚案件,法院會慎之又慎。

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p>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p>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