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雙方通常會為此舉證證明自己撫養孩子的優勢及對方如何不適合撫養孩子。而如果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家庭暴力行為,則會當仁不讓地成為被指責的重點。那么,所有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會被法官視為不利于撫養孩子的理由嗎?對此,本離婚律師發現實際恐怕并非如此。

所謂家庭暴力,根據我國婚姻法與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是指: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離婚案件中,我們可以根據家庭暴力實施對象的不同,將其劃分為針對配偶一方的家庭暴力、針對子女的家庭暴力及同時針對配偶與子女的家庭暴力。在這三類家庭暴力中,由于第二、三項中未成年子女均是被施暴者,所以法官會認為施暴者在離婚后不宜直接撫養子女,而把孩子判歸另一方。對于第一種情況,即僅針對配偶一方的家庭暴力,則還需要根據施暴者的主觀因素的不同進一步分析。由于主觀因素較多,無法一一列舉,所以法官會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去判斷并做出決定。舉個例子:男方婚后對女方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原因為男方的心胸狹隘。同時,男方對孩子卻關愛有加。這種情況下,法官會認為男方的家庭暴力行為不足以影響子女撫養權的歸屬。而如果施暴的原因是因為男方吸毒或酗酒,那么,法官會認為男方這種惡習有可能會對孩子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進而拒絕男方撫養孩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