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流程大致包括起訴、調解、開庭、判決四個部分,一次訴訟大概需要六個月左右的時間出結果。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般不判離,需要在第一次出判決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起訴階段,需要當事人到法院遞交材料立案或者網上立案。這里就有兩個問題,一是到哪個法院起訴,二是遞交哪些材料。到那個法院起訴用法律人的語言說,就是判斷哪個法院有管轄權,一般來說要到對方戶籍地所在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到對方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遞交的材料包括起訴書、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等等。

起訴通過法院審核后,法院會安排時間先進行調解問話,如果雙方愿意調解就可以調解結案,出調解書載明離婚。如果雙方調解不了,就進入正式的庭審程序。

進入庭審程序,法院通過開庭審理,雙方都要對是否繼續婚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表明態度并舉證,法院審理后會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1079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就是訴訟離婚的基本程序,部分詳細流程可以參見具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