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要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為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婚姻的締結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或者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于其特殊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因此,婚姻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婚姻締結地為香港或澳門的,也應參照涉外婚姻案件處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

1. 涉外婚姻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

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國籍,二是婚姻締結地。一般來說,原則上前述兩個因素中只要任何一個因素不涉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就具有管轄權,但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和婚姻締結地均涉外,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均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婚姻締結地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且在中國沒有住所或居所時,則只有原被告雙方共同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時,人民法院才會受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立案問題解答中,認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因素:一是婚姻雙方國籍;二是婚姻締結地。其中只要有一個因素不涉外,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并應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兩個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為外籍且婚姻關系在國外締結,則只有原、被告雙方共同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且確需由我國法院處理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中認為:“境外當事人就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商事糾紛起訴到我國法院的如何辦理?答:對于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商事糾紛,除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外,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到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我國法院就取得對該案的管轄權。如果當事人間沒有書面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對方當事人應訴并就實體問題答辯的,亦視為當事人承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該解答雖然是針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可以作為參照。

2. 涉外婚姻案件具體管轄法院的確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體管轄法院,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來確定: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A是中國國籍,B是美國國籍,雙方在美國登記結婚,現A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中國,但B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如果A在中國對B提起離婚訴訟,案件應該由A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再比如,A、B均為美國國籍,但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A的經常居住地在中國,但B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如果A對B提起離婚訴訟,案件應該由A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涉及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訴訟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比如,A、B均為中國籍,在北京市朝陽區登記結婚,后A、B定居某國,A、B國內的最后居住地為廣州,若A在某國對B提起離婚訴訟,若某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則A可以向北京市或廣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3)涉及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訴訟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比如,A、B均系中國國籍,后均移居某國,雙方在某國認識后在某國登記結婚并定居某國,A在某國向B提起離婚訴訟,若某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則A可以向A或B的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4)涉及中國公民一方向外國法院起訴,一方向國內法院的起訴的離婚訴訟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比如,A、B均為中國國籍,A居住在國內住所地在北京市,B居住在美國,B先在美國法院對A提起離婚訴訟,A作為應對在北京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B提起離婚訴訟,北京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離婚訴訟有管轄權。

國外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必須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后,在中國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5)涉及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的離婚訴訟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A、B均系中國國籍,A的原住所地在北京,B的原住所地在上海,后雙方均在美國打工,但并未定居,A和B之間的離婚訴訟,應由北京或上海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6)涉及定居外國中國公民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A、B系夫妻,均為中國國籍,離婚后雙方均定居美國,離婚時對位于北京市的一處房產未進行分割,現雙方就該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如何分割產生糾紛,該糾紛應由房產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

1. 涉及婚姻效力的法律適用

一個婚姻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涉外婚姻的實質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沒有采用民法通則意見188條“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的規定,而是采用了混合制度,以當事人居所地法和本國法為主,以婚姻締結地法律為補充。而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結婚手續,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2. 涉及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人身關系包括夫妻姓名權,夫妻人身自由權,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同居義務,相互幫助義務,家庭事務管理,日常家事代理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3.涉及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夫妻財產所有權,夫妻財產處分權,夫妻債務等,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4.涉及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5. 涉及協議離婚的法律適用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6. 涉及訴訟離婚時的法律適用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