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界上對于收養關系的立法情況, 收養可以分為完全收養與不完全收養。所謂的不完全收養,指的是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留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楊侄女不斷與養父母之間有親子關系,而且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留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謂的完全收養,指的是自收養關系,成立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只與養父母之間發生親子關系。在我國,法律只承認完全收養,而且完全收養也是當今世界關于收養立法中的發展趨勢。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98條的規定,收養人要收養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具備五個條件:1.無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所謂的無子女,既包括無親生子女,也包括無養子女,繼子女。2.必須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一般在能力上就必須要求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必要的經濟條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質。3.必須年滿30周歲。由于收養關系會導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而親子間必須有一定的年齡間隔。民法典根據實際情況將收養人的最低年齡規定為30周歲,符合我國的國情。4.除了以上積極條件,還規定了一個消極條件,就是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比如嚴重的傳染病等等。而且收養人也不應當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如虐待、強奸、故意傷害等等。

之所以規定如此多的限制條件,主要是考慮到收養關系一旦確立,未成年人與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隨即消滅,收養人的條件好壞,直接關系著收養關系的質量,對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更是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必須由法律予以嚴格限定,才能充分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