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生育權的規定有哪些?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生育權內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后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后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癥公民有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妻子私自流產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1、我國法律從來沒有否認男性的生育權。因為生育權屬于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法律從來沒有剝奪男性的生育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平等權也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憲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確了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盡管《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這并非表明法律剝奪了“男性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懷孕、生產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難困苦,所以更多地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了法律對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

3、另外,《民法典》也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公民的生育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法律明確規定女性享有生育權的同時,依據平等原則男性也當然享有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