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寵物”這個概念,如果夫妻在離婚時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么只能將其視為財產來進行分配。

問: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準備離婚,對于房產、汽車等財產的分配,二人達成共識,卻因一只寵物犬歸誰而僵持不下,那么這只狗如何分配?

答:通常會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照料,夫妻生活的環境、條件等因素,進而確定更適合撫養寵物的一方,未獲得寵物撫養權一方也可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應當屬于《民法典》1062條第五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但畢竟寵物與其他財產不一樣,其是有生命的,難以進行實物分割。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照料,夫妻生活的環境、條件等因素,進而確定更適合撫養寵物的一方,但因另一方對寵物亦有感情,可適時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