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翠花經朋友認識交往,相處半年后雙方登記結婚。在結婚后,翠花每天無所事事,不是網購就是打游戲,花錢也大手大腳,而張三生活節儉,雙方經常為瑣事爭吵,為此,張三覺得倆人無法生活在一起了,提出來離婚,兩人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張三又聽說現在存在“離婚冷靜期”,那么“離婚冷靜期”是怎么回事呢?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并且“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因此,我國離婚冷靜期時間是三十日。在期間屆滿之后,如果張三與翠花雙方堅持離婚,則他們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