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新聞(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司法解釋)
【案情】邵某與陳某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所生一女隨邵某生活并由其撫養,雙方財產問題另行處理,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承擔。后雙方又因財產分割問題,邵某訴至法院,提出因陳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非法轉移33萬元銀行存款,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要求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按此規則進行分割。經查,邵某要求分割的財產有33萬元存款及共同共有的房產一套。在雙方離婚時,陳某在不同網點取款共計33萬元。
【分歧】經認定,陳某取款的行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可以適用規定,對該筆財產少分或不分。但共有的房產價值340萬元,該房產是否也適用少分或不分的規則進行分割,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只要夫妻一方有此行為的,就可以在全部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少分或者不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惡意轉移財產33萬元,對該筆33萬元存款可以對陳某少分或不分。但對于共同財產房屋一套,綜合案情,不應適用該條款,可以根據照顧女性、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對邵某適當予以傾斜。
【辨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第二種意見的處理方法、結果適當,既體現了對陳某的懲戒,又保證了公平,對其惡意轉移財產予以懲戒的范圍,不應及于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即不應及于另一套價值340萬元的房產。
首先,陳某存在對存款轉移、隱藏的行為,但未對該處房屋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行為。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倍勰秤治闯浞峙e證證明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重大過錯,沒有應當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在考慮分配房屋時對女方予以一定傾斜分配。既體現了照顧女方、子女的原則,又維護了公平正義。
最后,若因被告轉移33萬元的行為,對340萬的財產也予以少分或不分,忽略其購置房產的投入,也違背了公平正義原則,因在前述存款分配時法院已經對陳某的行為進行了懲戒。法院在對此種惡意侵害行為進行懲戒時,也要考慮少分或不分的比例,以及少分、不分及于的財產范圍,不能“一棍子打死”。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