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時效(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時效三年還是兩年)
當婚姻失去了愛情,一拍就兩散。婚姻確已破裂,難以維持。此時針對財產該如何劃分呢,小編在此為大家講解一下。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且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3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規定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確定分割后各自所有的份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之后確定其各自分到的財產份額,并且對于土地經營權可以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其法律依據為:根據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那么婚姻財產分割到底是依據哪幾個原則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協議優先原則,即尊重當事人雙方意愿原則;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即男女平等原則,符合憲法精神;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此處,我們重點解釋下第3點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第4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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