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有關政策,規范公司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第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實施,財務職能部門負責審核。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條件:

(一)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自領證之日起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到18周歲止。

(二)子女入學大學的,提供大學入學證明或學校證明,可發至獨生子女大學畢業。

第五條 發放標準:

1、夫婦雙方都有工作的,每月發10元,由夫婦雙方單位各發50%;

2、配偶無工作的,每月發10元。

第六條 發放流程及管理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員工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申請《獨生子女費及保育保教費發放審批表》(附表),同時提交《獨生子女證》及其他證明,財務職能部門審核。

(二)子女18歲后,未提交子女大學入學證明的,自行停止發放。

(三)獨生子女已是大學生,需提供大學入學證明或學校證明。

第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隨月份一并發放,也可按年度單獨編制發放。

第八條 獨生子女獎勵費直接從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支出。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年度發放情況應進行公示。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僅適用于子女2023年前出生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員工。

省級行政區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按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范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