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相關解讀: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

根據民法典本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上的具體體現。該規定的核心是,男女雙方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應當由當事者本人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當事人結婚或者不結婚。

當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的婚事征求父母、親友的意見,也不排斥父母、親友等第三者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對他們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議。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適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