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婚姻法的規定(國家新婚姻法規定)
一、離婚的程序
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
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割
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
過錯情形:出軌、家暴、虐待、遺棄等。
出軌證據的搜集包括音視頻資料、微信聊天記錄、開房記錄、租房記錄等。
三、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的性質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第一,有約定按照約定,可以是協議約定,也可以是房產證上確定的占比;第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一般情形按照婚后受贈財產處理,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外情形為父母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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