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涉及到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是否適用該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觀點。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7輯民事審判信箱對此作出了回復,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作者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

來源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80輯(2023.4)


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的婚姻家庭糾紛會涉及不動產,比如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時常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權屬認定、分割等,上述糾紛是否適用該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我們認為,上述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可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理由主要是:

第一,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上述糾紛的案由屬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而非第三部分“物權糾紛”,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第二,婚姻家庭糾紛通常具有復合性,不僅涉及財產關系,還涉及人身關系,不僅涉及不動產,還可能涉及其他財產。比如一宗離婚案件中,可能同時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請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可能同時包括房屋、汽車、存款、股權收益和知識產權收益;房屋也有可能包括位于不同地區的幾套房屋。如果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則可能需要到不同法院提起幾個訴訟,無法在同一個案件中處理所有糾紛,無法實現家事糾紛的“一攬子”解決。

【裁判摘要】

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屬于因離婚這一人身關系事項而引發的財產分配事宜的糾紛,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范疇,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即使離婚后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由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不屬于物權糾紛,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民轄14號

原告:任懷兵

被告:汪玲

原告任懷兵與被告汪玲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任懷兵訴稱,其與被告汪玲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對唯一房產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某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約定歸原告任懷兵所有。現由于可以辦理房產證,需要被告汪玲協助,但被告汪玲已于2023年5月8日將戶口遷回原籍貴州省赫章縣,無法協助辦理房產證。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以上房屋歸其所有。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任懷兵的訴訟請求為確認位于安徽省某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的房屋歸其所有,原、被告雙方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無異議,故本案實質為不動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案中被告雖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因涉及不動產糾紛,屬專屬管轄。于2023年5月28日作出(2023)黔0527民初1272號裁定將本案移送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任懷兵與被告汪玲于2023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同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約定: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安徽省某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的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所有。現原告任懷兵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安置房歸原告所有。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所發生糾紛,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不屬于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報請我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屬于因離婚這一人身關系事項而引發的財產分配事宜的糾紛,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范疇,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即使離婚后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由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不屬于物權糾紛,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被告汪玲的住所地為貴州省赫章縣,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管轄不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