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接到一個客戶咨詢。

客戶問道:“我老公在外面和別人生了小孩,我能告他重婚罪嗎?”

答案是“確實是可以告的,但不一定能入罪,有一定的標準,需滿足認定重婚罪的標準。”

有婚外生子不一定是重婚,重婚也不一定就有婚外生子,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接下來,讓筆者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2023)云01刑終402號案】

鄭某某訴董某、張某某重婚案

自訴人鄭某某訴稱:鄭某某與被告人董某于2007年9月訂婚,2008年3月誕下一女,2023年2月26日在溫州市鹿城區登記結婚。后被告人董某與被告人張某某因業務關系認識后,被告人張某某明知被告人董某有配偶,兩人之間的不正常男女關系仍迅速發展,至2023年4月,兩被告人竟公開租住在昆明市盤龍區濱江俊園小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后被告人張某某在昆明安琪兒婦產醫院生下一女。董某、張某某行為構成重婚罪。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董某、張某某共同出入居住地且舉止親密,董某也簽署過其系被告人張某某的丈夫,二人系配偶等,普通群眾一般均會認為二人系夫妻關系。被告人董某、張某某在雙方均有婚姻存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從其二人的種種行為來看,普通群眾均會認為二人系夫妻。董某、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

【裁判結果】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云0103刑初654號判決:一、被告人董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被告人張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自訴人鄭某某、原審被告人董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日作出(2023)云01刑終402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律師解讀】

什么是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就是男的有妻子,女的有丈夫,而且夫妻關系法律上是承認的,簡單來說就是領了結婚證。重婚罪還包括事實婚姻,因為一個人只能領一個結婚證,所以重婚罪的主體與原配偶領了結婚證,然后再和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

重婚罪懲罰的是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人結婚,也懲罰明知道對方有配偶還與之結婚的人。

從如上案例及重婚罪的定義可見,有婚外生子不一定是重婚,重婚也不一定就有婚外生子,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

【如何認定重婚?】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屬于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重婚會導致婚姻無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定離婚事由】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刑事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寫在最后,重婚,是道德所譴責的,是需要承當民事責任的,更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愿,婚姻中的人都能對自己負責,即使是覺得自己目前的婚姻已經無法繼續了,也不要觸及法律底線,在結束上一段婚姻后再去開啟新的婚姻關系,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