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了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的繼承權: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這三款規定分別明確了能夠繼承繼子女遺產的繼父母、能夠繼承繼父母遺產的繼子女、以及能夠繼承繼兄弟姐妹遺產的其它繼兄弟姐妹的標準,他們有一個共同要求:“有扶養關系?!?/p>

如何來理解這三款規定中的“扶養關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這個規定比較籠統,在面對具體情況時還得具體分析。

一般而言,繼父母對子女、繼哥哥姐姐對繼弟弟妹妹提供了撫養教育;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繼弟弟妹妹對繼哥哥姐姐提供了主要經濟和勞務方面的支持,就能夠認定為他們之間存在扶養關系。

更進一步地辯析,扶養關系除了存在經濟上和勞務上的幫助外,還應當持續一定的期限?!睹穹ǖ洹返?127條規定的能夠享有繼承權的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關系,還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通常而言,應當從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開始或者共同生活后開始,持續到繼子女成年并且獨立生活。有些國家的法律則明確規定了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年限,比如俄羅斯的法律規定如果繼父母教育和撫養繼子女的時間少于5年,則法院有權解除繼子女贍養其繼父母的義務。(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級法官吳曉芳著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涉及的有關爭議問題探析》)。繼哥哥姐姐對繼弟弟妹妹的撫養教育,亦可參照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標準。

2、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則應當自繼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足夠的收入來源,或者雖有收入來源但卻沒有足夠的生活自理能力時,繼子女持續為繼父母提供經濟上和/或勞務上的幫助直至其去世。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認定亦可參照此項標準。

當然,起始的時間點并非絕對,關鍵點在于持續一定的時間期限。我們國家的法律并未對持續的時間維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應當根據一般的認識作出判斷。比如,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關系時,繼子/女即將成年并且很快參加工作,此時如果繼子/女去世,則繼父母繼承該繼子/女的遺產在法理上就不能夠得到足夠的支持。

加入時間期限標準后,有些看似疑難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比如,繼父母撫養繼子女達到一定期限而形成了扶養關系,即使繼父母離婚,成年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然有贍養義務。同理,如果繼子女對繼父母盡了一定年限的贍養義務而形成了扶養關系,即使繼父母離婚,該繼子女仍然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