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逐年升高,破碎的婚姻,痛苦的不只是夫妻雙方,還給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其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支付問題是經常出現的糾紛點,離婚后到底應該給多少撫養費呢?

01

離婚撫養費怎么確定?

1 協議離婚

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法院應予準許。

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會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可能不會被準許。

2 起訴離婚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以下三要素依法做判決:

1 子女的實際需要
2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02

離婚撫養費的標準

1 有固定收入的

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 無固定收入的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03

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夫妻雙方離婚時確定的子女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可能會基于現實情況出現增加或者減少甚至是免除支付撫養費的情形。

1 增加撫養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2 減少撫養費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主張減少撫養費的支付,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支持這種情況。

主張減少支付撫養費的,需要證明因客觀原因造成收入明顯減少,且需要達到無力支付原定撫養費的條件,并且此時還需結合子女的現實生活需求等相關事實綜合判斷。

04

撫養費支付到什么時候?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 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

2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3 其他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對于孩子來說,經歷父母婚姻變故已經對心靈和成長產生不良的影響,如果還因為撫養費問題卷入訴訟,對正確人生觀的形成是不利的。

并且,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不只是父母的道德責任,更是法定義務,為人父母要勇于承擔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