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訴訟)
作為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因為職業的性質,我見過昔日恩愛夫妻反目成仇,見過父母子女因財產對簿公堂,見過法庭外忐忑不安的孩子……一個個案例,一幕幕畫面,盡顯人世間生活百態。一段婚姻失敗,夫妻雙方可以選擇掙脫不幸的婚姻重獲自由,但是他們的孩子卻無法選擇,往往成為了失敗婚姻的犧牲品。
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就取得了探望權。但司法實踐中,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出于種種原因而阻攔對方探視孩子的情況時有發生,成為困擾當事人、婚姻家事律師和執行法官的一大難題。
那么,離婚后探視孩子受阻,如何確保自己的探望權能夠充分實現呢?
1.探望權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確保執行的可行性
探望權的約定形成有兩種方式:一是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二是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中載明。無論哪種方式均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而約定具體、明確則可以確保后續的執行可行性。本文所說的執行可行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協議雙方在離婚后能否自行按照約定去執行,行使探視權利,履行配合探視的義務;另一方面是一方拒絕配合探視義務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的效果。因此,若想探望權得到最大程度的執行,關鍵要看內容方面的表述,表述不同往往會影響執行的效果。為便于大家理解,下文將舉例進行說明:
表述一“離婚后,婚生女兒由女方攜帶撫養,男方可以隨時前往探視孩子,具體時間、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
【不限次數的探視是否實際有利?】離婚時約定“隨時探視”,這看似是對另一方的探視沒有設置任何的限制。但在實踐中,因缺乏明確具體的探視時間,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很容易找到借口拒絕配合,申請法院執行往往也很難執行到位。
表述二:“離婚后,婚生兒子由男方攜帶撫養,女方每周享有至少一次探視孩子的權利,需提前一天通知女方配合”。
【如何約定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執行?】上述約定“每周享有至少一次”,意味著可以是一次或者兩次甚至多次也不違反雙方的約定,這樣雙方往往會抓住約定的漏洞,很容易產生糾紛。所以離婚協議中應避免出現“至少”、“最多”、“不少于”、“不多于”這種不確定的限定詞,而導致協議存在不確定性。
表述三:“離婚后,婚生兒子由女方攜帶撫養,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婚生女兒的權利,可于單周周六或者周日前往探視,探視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8時。”。
【何為具體明確可執行的約定?】上述約定已經有具體的時間、次數的約定,即有明確可供執行的事項。但仔細分析,雙方未明確探視地點及交接的方式。對于雙方均在同城或許爭議不大,但對于異地的雙方,往往因交接方式、接送問題而發生糾紛,并不利于后面的執行。
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不難體會到若約定不夠具體、明確,很容易產生探視糾紛,同時導致后續存在執行困難的問題。因此,離婚時探望權的約定應當盡可能具體、明確,包括時間、次數、方式、接送地點等一一約定清楚,固定下來,確保后續的執行可行性。
2.收集、固定對方拒絕配合探視的證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時,首先要確保探望權的約定具體、明確、可執行。離婚后,在探視孩子的過程中,如果遭到對方無理由的阻攔,則需要把相關的證據固定下來,如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拒絕配合的錄音錄像等等。我們把對方配合探視的證據固定下來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注:因離婚協議書缺乏強制執行力,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還需要先行提起探視權糾紛),通過司法途徑救濟自己的權利。
但是,孩子不是財產,更不是物件,所以每每執行法官遇上申請執行探望權的案件都十分困擾。法官們只能努力在情與法之間尋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帶給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目前法院對于這一類的執行案件,一般先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相關的義務,輔之以耐心,促成雙方調解,解決問題為優先原則。其次,法院的執行力度也不容小覷,法院可以通過罰款、拘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等一系列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若對方經法院多次強制執行或者釋明法律后果均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義務,情節嚴重的,則觸犯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探望權利屢屢受阻,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我們都知道,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約定或者判歸一方,離婚后想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說是相當困難,除非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否則法院一般都會駁回這類訴訟請求。但是,針對一方長期阻攔探視,導致另一方的探望權無法實現的情形,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直接撫養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不履行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仍不履行義務的,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規定,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換句話說,這也是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當事人實現探望權的另一種救濟方式。
探望權的設立是為了維系、增進父母離婚后與子女之間的親情,保障子女成長過程中能夠繼續擁有父母的關愛,從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對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響,直接
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應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后的父母應該在探望權、撫養費等方面妥善處理,以減少父母離婚給孩子造成的不良影響,共同創造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良好環境,給孩子一個幸福、快樂的童年,而不應將孩子視為你爭我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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