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媽媽,對于女性來說既是快樂也是挑戰,但一些新手媽媽在產假工資問題上卻總是遇到 ” 鬧心事 “。如果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津貼等共同構成,那么女性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只能拿到基本工資嗎?近日,市人社局就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并通過解讀該案例明確表示:女職工休產假期間是有工資的,不僅有而且不能少!

莊某于 2023 年入職某保健機構從事護理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約定勞動報酬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3000 元 + 績效工資。莊某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自然分娩一名女嬰,產假時間為:2023 年 8 月 2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某保健機構以莊某在休產假期間未全勤服務為由,僅以 3000 元為標準發放莊某產假期間工資。

雙方多次協商溝通無果,莊某于 2023 年 4 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保健機構按其產前月平均工資補足發放產假期間工資。某保健機構主張莊某產假期間有 80 天屬于獎勵假,獎勵假并非產假,不應當同等享有產假期間所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全勤獎勵,即便需要補足支付申請人產假期間的工資,也應當只支付 98 天產假工資差額;在保健行業,不支付員工產假期間的績效工資是一種行業慣例,其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發放莊某產假工資,并無不妥。

雙方確認莊某產假前的 12 個月平均工資即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的平均工資為 8000 元 / 月。爭議焦點在于: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么?

對此,勞動仲裁委認為,首先,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生育降低其工資。因此,某保健機構應視為莊某正常提供勞動支付產假期間工資,且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

其次,女職工按照法律規定享受產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而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含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績效工資,應當納入莊某產假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范圍。

最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用人單位應正常發放該期間的工資待遇,女職工享受產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最終,仲裁委以莊某休產假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即 8000 元 / 月)作為計算產假期間工資的標準,裁決某保健機構補足支付申請人 2023 年 8 月 2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產假期間工資差額。裁決的法律依據來自《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