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時要求給予家務勞動補償,多次引發關注。那么,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工資”嗎?民法典對此問題又有怎樣的規定呢?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胡美青為大家講解全職太太離婚時是否可以索要“工資”。

1.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條是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按照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夫妻在照顧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的一方,離婚時應當享有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三個要件:(1)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離婚時由當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3)提出經濟補償請求以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即無論雙方對于婚姻破裂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均可要求補償。

2.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個案具有特殊性,勞動價值也無法完全客觀量化,需結合具體情形予以全面綜合考量。一般來講,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長短。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越長,付出的家務勞動時間越長,則補償數額也應相應增加;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撫育子女遠比洗衣、做飯等投入的體力、精力更多,因此強度較大或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對家庭貢獻的大小。一般來說,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諧穩定,越有利于家庭財富增加,因此,家務勞動對家庭財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應當作為確定補償數額的考量因素。

3.法官提醒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彌補付出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發展機會,并非簡單的家務工作報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補償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從應當支付補償金一方的個人財產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體現“補償”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