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之前,男女雙方的財產是屬于雙方各自所有的,是個人的財產,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進行處置的,但是生活中夫妻之間可能也不會區分得太清楚,那么,如果離婚,男方如何要回在女方家的婚前財產?

男方如何要回在女方家的婚前財產?

男方婚前財產是屬于個人所有的,想要要回是可以依法起訴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消耗,離婚時一方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譬如:男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售賣婚前房產,男方讓買房人將賣房款打入女方賬戶。男方未說此款為個人財產讓女方代為保管,并示意將此款用于提高今后生活質量的開銷。四年后雙方協議離婚,期間男方沒有主張要回此房款,女方也可以證明四年家庭開銷,遠超此房款加兩人收入之和。賣房款已不復存在,離婚一年后男方主張要回此賣房款,法院大概率是不會支持的。

婚前財產認定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三)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五)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會被分割的財產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具體情況參照上文);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法定繼承而獲得的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