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會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婚內出軌,是最常見的離婚原因,出軌后與他人同居是需要擔法律責任的,那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什么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說,夫妻雙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續期間又和其他的異性居住在一起,這里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樣的長久的、穩定的居住,也是我們常說的出軌,只不過是與婚外的其他異性居住在一起了。我們這里說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備三個條件的:

第一個條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個是要求長期、穩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個條件就是同居的時候不能以夫妻的名義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個條件才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做法是違反我們國家民法典中的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其他的異性同居的,那么夫妻中沒有過錯的另一方是有權利制止過錯方的行為,并且有過錯的一方需要賠償無過錯一方的損失,造成精神損失的,按照對方受到的精神損失的程度,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造成生理傷害的,還要賠償無過錯方生理方面的損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時是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也就是說與其他的異性再次結婚,那么就觸犯了我們刑法上的重婚罪,是要受到刑罰的處罰的。那么在賠償無過錯方的時候,也要按照其受到傷害的程度來判斷,當然傷害越高賠償的數額也就越大。傷害的程度一是可以按照結婚的時間來判斷,比如說結婚半年的和結婚十年的,結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獻儼然沒有結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

如果是男方與其他人同居,女方又為這個家庭奉獻了青春,操持家務照顧家庭,對女方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按照結婚的時間來說,那么結婚時間越長的,對無過錯方的傷害肯定就越大,那么賠償的數額就越多。

二、同居分手怎樣分割財產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可以看出,同居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在同居關系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