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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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化肥管理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標的、數量、價款等
化肥名稱
(通用名)
類別
登記(臨時)證號
品名
(商標)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合計金額(大寫):
(提示:需要填寫下列條款中的□時,請打“√”。)
二、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三、交付、驗收:
(1)賣方應出示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肥料(農藥)登記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復印件、《代理銷售授權書》復印件、《備案登記號》、《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相關產品的檢驗報告書等。
(2)交付:交(提)貨時間、地點∶ ;如乙方要求送貨到門,送貨到門產生的運費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承擔卸貨及卸貨費用。
交(提)貨時間為年____月___日
(3)驗收:買受人應在出賣人交貨后□當場;□日內對所購化肥(農藥、飼料)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化肥(農藥、飼料)包裝必須帖有中文標簽或附具說明書,注明化肥(農藥、飼料)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生產許可證號、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技術和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特殊要求:
(4)買賣雙方現場對化肥交付、驗收(化肥包裝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每批農藥同時取樣分別封存,以備復檢和鑒定。
(5)產品質量異議期限為收貨日起15天,乙方逾期提出產品質量異議的,甲方不予退換。
四、結算方式:□即時結清。□貨款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應向乙方開具銷售憑證。
五、乙方應按所買化肥標簽注明的用途、使用方法在有效期內使用化肥,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延遲交付貨物的,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本合同總價款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延遲接受貨物的,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本合同總價款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延遲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本合同總價款 %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化肥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乙方有權要求換貨、退貨,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因化肥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包含乙方因使用問題化肥導致停產、減產、土地污染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乙方提供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先行賠付。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決: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 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注:本合同適用于化肥經銷商與種植戶之間進行的大額交易。具體條款應根據適用場景、主體自身情況、交易模式等具體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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