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一個獨有的概念。而且其中的有些條件是不斷變化的。

從202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按照稅收政策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暫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1,聞濤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202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元,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

100×25%×50%×20%=2.5或100×12.5%×20%=2.5

例如2,聞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202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300萬元,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

100×12.5%×20%+(300-100)×50%×20%=2.5+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