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德法務 研究員 小新】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特定要求及選擇出資購買標的物,購買后的標的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承租人向出租人進行的融資行為,出租人一般僅負擔出資義務,承租人以融物的形式進行融資,此類合同雖然以租賃的名義,但與一般租賃合同有很大差別?,F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簡要總結和學習。

一、合同效力的特殊規定

虛構租賃物方式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即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按照實質法律關系(借貸)進行處理。 出租人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經營使用租賃物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因為出租人不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僅需具有融資租賃經營許可即可。

二、承租人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買受人對標的物驗收、接收、拒絕受領的權利。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提出索賠的權利。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四、租賃物的登記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出租方為了實現租賃物的擔保目的(所有權保留),最好進行登記,否則會存在較大法律風險。融資租賃登記的配套規范,請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五、風險承擔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與上述風險承擔產生一定的競合,其主要區別是: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兩種方向存在的法律后果不同,繼續履行承租人資金壓力較小但總金額較大,解除合同一次性資金壓力較大但總金額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