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雖名為工資,實質具有賠償金性質。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一年,并非離職后一年的特殊時效,因此最多可以支持11個月。(入職后一個月為寬限期,單位應在勞動關系建立滿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合同的簽訂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必須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倍工資其實是08年為了調整規范企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維權艱難應運而生的法條。但近年已經成為部分勞動碰瓷者獲得額外利益的工具,本人認為對于該種行為應該對企業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而勞動者若工資和保險均無虧欠,也沒有任何損失,那么讓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與立法本意也背道而馳。

對于雙倍工資的基數,法條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大多觀點認為是應發工資,也有部分人認為基數應該是基礎工資,不應該包含獎金和各類補貼。對于支持的時間段,仲裁一般認為既然工資是按月支付,那么支持也是數月的方式,然后看看到底多少個月可以支持(單位必須抗辯時效,否則一概支持),法院認為這個行為屬于連續侵權,只要有一點時間沒過時效,均一概支持,這一點非常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