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某包裝公司的雇員,公司為員工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內的某日,李某駕駛摩托車下午上班途中,和案外人陳某在轉彎處相刮擦,兩車損壞,李某受傷。

事后,李某將案外人陳某及陳某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認定李某的損失為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2萬余元,根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的相應比例,判決陳某的保險公司賠償21萬余元。

之后,李某又就自己公司的雇主責任險,向自己公司的保險公司理賠。沒承想,收到了《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以“傷者李某無證無牌駕駛機動車,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付。

2023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三名親屬決定算清這筆賬。幾個月后,他們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榮成法院。

裁判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第一,李某62歲,與第三人是雇傭關系,并無法律規定雇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李某發生事故時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

榮成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案涉雇主責任險合同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工作人員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保險合同補充協議中第一條約定,工作人員包括雇傭關系人員。應當理解為,只要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被告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僅在免責條款中表明“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并未明確列明違反法律法規具體包含哪些情形,因此被告雖然對該條以黑體進行了提示,但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免責條件,被告以此拒絕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不一定影響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認定

本案中涉及到雇傭關系中的賠償責任。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存在區別,雇傭關系中雇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民事案件中有較大爭議,大多數的觀點是在雇主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但責任保險合同案件中,情況可能有所不同。雖然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但若責任保險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則無需以對雇主賠償責任的認定為前提,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直接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不能當然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雖然投保人知道不應違反法律法規,不應犯罪。但法律上的禁止性規定不等同于法定免責條款。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并不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例如,當事人無證駕駛,會有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罰,但保險公司不能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拒絕賠付保險金。

若要將禁止性規定列為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在締約時具體列明情形并履行提示義務。這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將具體禁止性規定情形明確列為免責事由并履行法定的提示義務,使投保人理解其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與保險人免責之間具體的關聯性,得知哪項禁止性規定的違反會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后果。若保險公司僅在免責條款中表明“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并未明確列明違反法律法規具體包含哪些情形,則免責格式條款不能發生效力。

作者:吳玉涵

作者單位:榮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