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有限的雙賠。即對于工傷職工的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實際損失(金錢損失)實行單賠,其他實行雙賠?!疽罁?、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侵權賠償分屬不通的法律領域,相應賠償責任的性質不同;2、《社會保險法》42條僅規定醫療費不能雙賠,對其他未作規定,《社保法》草案曾作過對實際支出單賠,其余實行雙賠的規定,雖在正式稿中因種種原因未能保留,但對立法本意可見一斑;3、2003年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2004年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9號)第8條第3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保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5、對實際損失(金錢損失)實行單賠,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