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朋友之間,金錢借貸在所難免。如采用條款詳細、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則更能全面防范法律風險;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簡短的借條更為常見,因此,如何書寫借條就非常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解規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條》范本,并通過逐個字詞詳細注釋的方式提示相關的法律風險點。

【借條范本】

借條[1]

為購買房屋[2],今收到[3]韓梅梅[4](身份證號:234……808)[5]以現金[6]出借的人民幣捌萬元整(¥80000.00)[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佰分之壹(1%)[9],貳零貳壹年捌月拾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壹點貳(1.2%)[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證號:765……117)

貳零貳壹年貳月拾日[13]

【注意事項】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簽字筆更為妥當。

根據兩高兩部《非法放貸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出借人2年內出借10次以上,即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初步刑事風險。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到”字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客觀上,中國有大量生意人名片上所印姓名與身份證記載姓名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況。

[5]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嚴格來說,身份證上相應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但“身份證號”的表述更加常見且無歧義),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且在轉賬時應在附言中注明“出借”二字。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之后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漢字大寫數字,也寫阿拉伯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存在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且需特別核對漢字大寫數字與阿拉伯數字的一致性。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按照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為合同訂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目前為年化上限利率為3.85%×4=15.4%,相應月利率為1.28%)。超出四倍的利率約定無效,出借人向法院請求支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更重要的是,根據《非法放貸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如約定超過36%的年利率,將存在構成刑事犯罪的初步法律風險。

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不規范的“月息幾分”,如“月息一分”,一般指“月利率1%”(民間各地幾分幾厘方式的利息表達習慣并不一致),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利率應采用“年利率X%、月利率X%、月利率X‰”等方式予以準確表述。

如果是無需利息的借款,則上述借條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簡化為:

“為購買房屋,今收到韓梅梅(身份證號:234567XXXXXXXX0808)以現金出借的人民幣捌萬元整(¥80000.00),借期陸個月,貳零貳壹年捌月拾日到期還清。立此為據。”

[10]應在借條中寫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過四倍LPR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種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款;附大寫的理由同前。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方式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術語中,借款人僅指借入款項的人。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與身份證記載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且出借人起訴立案時法院經常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證號。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按指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如條件允許,借條最好書寫在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的上方。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月起施行,該解釋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原則,也就是說,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未簽字或未認可的,法院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到借條出具的場合,如果債權人希望借款人的配偶一并承擔還款責任的話,則需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條上借款人處一并簽名并按指印。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或身份證復印件)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如有涂改,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按指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清潔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款人此時應特別注意作廢借條是否已經徹底撕毀)。如條件允許,借款人應要求將借條原件復印一份留存(借款人至少做到手機拍照留存),并要求出借人在復印件上手寫“以上復印件內容與借條原件一致”并簽名確認,以防保存借條原件的出借人涂改借條。

【問題說明】

1、問:為什么借條范本中不寫管轄條款?

答:如果是借款合同,那么付款方式、管轄條款、地址確認條款、糾紛解決方式條款等必然一應俱全,但此范本的定位是借條,簡短的借條,所以這些內容都從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于2023年2月施行后,大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均支持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具有管轄權。

2、問:為什么要明確借期?不明確借期的話,可以隨時主張,不會時效失權。

答:第一,訴訟時效的問題永遠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確借期,出借人首次主張還款后亦起算訴訟時效,一旦發生訴訟,則何時曾首次主張,仍然會是爭議焦點,所以不如把借期寫明確;第二,廣泛查閱案例就會了解,實踐中,法院單純因時效問題而不支持出借人的,可謂罕見;第三,不約定借期,就無法約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也能督促借款人盡早還款;第四,不約定借期也與實際交易習慣不符,大多數民間借貸在出借時都會明確還款期限;第五,2023年施行的《民法總則》和現行有效的《民法典》,將訴訟時效從原先《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延長為3年,由此時效爭議也會相對減少。

3、問:現金或銀行轉賬,何種還款方式更為妥當?

答:從有利于借款人的角度來說,銀行轉賬一般更為妥當,畢竟匯款附言、單據、銀行記錄結合起來能充分證明已經還款。但從出借人的角度而言,如之前系現金出借但之后借款人用銀行轉賬方式還款,則增加了出借人潛在的訴訟風險,比如有的惡意借款人可能主張早已現金還款、轉賬款項系其另行反向出借。

4、問:借款本息一并還清之后,借條應如何處理?

答:用黑色筆畫一個方框將借條全文框住并連接對角線打一個大叉,在借條方框下方手寫“以上借條所涉全部本息已于X年X月X日還清”,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簽字確認,并由其中一方保留該原件,另一方應將上述處理過的借條原件復印一份后留存并要求留存原件的一方在復印件上手寫“以上復印件內容與借條原件一致”并簽名確認(另一方至少應做到手機拍照留存)。傳統上,有所謂還清借款后當場銷毀借條的做法,但后續如發生糾紛,此種傳統做法將導致無法向法院舉示借條這一最重要的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