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違約金一般是多少比例(違約金一般是多少比例扣除)
引 言:《民法典》第577條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其中,損失賠償是實務中最常見的違約責任形態,也是合同領域的核心問題,其計算和認定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和難點。《民法典》對于原有損失賠償認定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整合,筆者梳理了違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和五大認定規則,為實務中的具體適用提供參考。
一、違約損失賠償構成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違約損失賠償的構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全部損失賠償原則
《民法典》合同編確立的違約損失賠償的原則是全部損失賠償原則。全部損失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需填補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帶來的所有損失。全部損失賠償原則對守約方的效力,包括正反兩個方面。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全部損失都可向違約方主張(包括可得利益在內),即守約方的損失能夠得到填平。反面效力在于,守約方不能通過違約損失賠償獲利,其所主張的損失賠償額不能超過違約行為對其造成的全部損失。換言之,全部損失賠償原則意味著,守約方 “可以”且 “只能”在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范圍內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全部損失賠償原則只是為違約損失賠償范圍劃定了邊界,守約方的具體損失賠償額還要通過損失計算方法和認定規則來確定。接下來本文將分別介紹二者。
三、損失計算方法與認定規則
(一)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23年第13次法庭會議紀要指出,人民法院在確定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具體損失賠償額時,首先要計算出損失賠償總額。
損失賠償總額的計算中,除了可得利益以外的損失一般比較容易認定,因為這些損失往往是既有財產的積極減少,一般來說具有相對確定的價值金額,而可得利益損失是本應增加的財產消極未增加,在實踐中精確計算往往非常困難。因此,本文著重介紹最高法二巡法庭形成的關于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的最新意見。
根據該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用差額法、類比法、估算法以及綜合裁量法等方法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具體見下表:
圖片
綜上,雖然實踐中不同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損失具體類型千差萬別,導致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存在個案差異,但這四種方法還是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規范,有利于實現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當然,根據上述方法計算出的可得利益損失與其他損失一起構成了損失賠償總額,但并不意味著是守約方最后能得到的實際賠償額,因為該總額還要接受可預見性規則、擴大損失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過失相抵規則、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調整規則等認定規則的調整。
(二)五大認定規則
1.可預見性規則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其中,但書條款即可預見性規則。具體判斷標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為“理性第三人標準”。理性第三人處于違約方的位置,其通常所可能預見到的范圍,即為違約方應當預見的范圍。然而,在案件情況特殊,尤其是涉及商事主體交易時,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人,法院對合同主體的預見能力可能苛以更高的標準,即 “理性第三人 +具體違約方”標準。
(2)時間節點為“合同訂立時”。判斷違約方是否可預見損失的時間節點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而非違約方實際違約時。
(3)預見內容為“預見到損失的類型,而非具體損失金額”。最高法在(2023)最高法民終387號判決書中提出:“學術通說和司法慣例認為,違約方在締約時只需要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損失的類型,不需要預見到損失的程度或具體數額”。
2.擴大損失減損規則
《民法典》第59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該規定明確了擴大損失減損規則的內涵。
實務中適用擴大損失減損規則的難點在于判斷 “適當措施”,包括判斷守約方是否對防止損失擴大采取措施以及該措施是否適當。判斷措施的適當性,不能采用結果反推法(即只要未達到減少損失的效果就推定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而應該從守約方的行為本身出發,考慮一方的經驗、技能、財務狀況以及特殊身份等。如果守約方采取了適當的措施,即使未能達到減少損失的效果,其仍可請求對擴大部分損失的賠償。
3.損益相抵規則
2023年12月23日新修訂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即是損益相抵規則。該規則雖然規定在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當中,但并非僅能適用于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2009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可見,損益相抵規則可以適用于買賣合同糾紛之外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
4.過失相抵規則
《民法典》第5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這即是過失相抵規則。該規則原體現在2023年通過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現被直接納入《民法典》。
過失相抵規則在侵權法中廣泛適用,曾經理論和實務界對于我國合同法上是否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的問題存在爭議。現《民法典》明確了在合同關系中過失相抵規則的可適用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過失相抵制度與雙方違約制度是不同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上是兩個獨立的違約行為,因此各自都要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過失相抵中,一般只有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使違約方的損失賠償額減少,但并不會因此向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5.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調整規則
《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見,當事人對違約造成的損失可以進行事先約定,且有兩種法定的約定方式,一種是約定違約金,另一種是約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該條的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同時,《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進一步明確,當事人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其受到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585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此為違約金調整規則。
然而,對于違約損失約定的第二種方式——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其調整規則。雖然約定損失賠償額與違約金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間是存在性質上的差異:違約金除了損失填補功能之外還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價值,而約定損失賠償額僅是為違約行為發生之后計算損失賠償總額提供便利,其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損失賠償。因此,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適用違約金的調整規則。
盡管沒有明確的約定損失賠償額調整規則,但根據全部損失賠償原則,如依據約定的計算方法算出來的賠償額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以主張減少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守約方有證據證明計算出來的賠償額低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對守約方主張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對超出約定損失賠償額的部分應當予以支持。
結 語:違約損失賠償的計算和認定問題一直是實務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也是合同糾紛中的核心問題,關系著當事人的所主張的違約損失賠償額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支持。實踐中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系統掌握違約損失賠償的相關規則,以便在事前為當事人做好防御措施,事后發生違約情況時,能夠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王洪亮.《債法總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390.
[2] 參見《最高法二巡法官會議紀要:違約損害賠償中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何計算》,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0月版.
[3] 姚明斌.《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違約損害的賠償范圍)評注[J].法學家,2023(03):171-190+196.
[4] 袁小梁.可預見規則在違約損害賠償中的適用[J].人民司法,2023(35):83-86.
[5] 尹志強.論與有過失的屬性及適用范圍[J].政法論壇,2023,33(05):26-37.
[6] 石宏.合同編的重大發展和創新[J].中國法學,2023(04):44-65.
[7] 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數源華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一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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