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接到一家大型企業財務負責人咨詢:企業向一家建設集團公司采購設備并由對方提供安裝服務,對方僅向自己按9%稅率開具了項目為“*建筑服務*工程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做法是否準確?

真實案例

A熱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熱力生產供應的企業,B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設、機電安裝的企業。兩家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3年6月,A公司為更新改造供熱系統,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項目包括環保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服務、供熱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服務。合同總標的為3.6億元。其中,設備采購2.8億元,安裝服務0.8億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設備并完成安裝后,全額按照提供建筑服務,開具了項目為“*建筑服務*工程款”、適用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案例中,B公司銷售的設備為非自產設備,購進設備時取得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轉售并提供安裝服務后,按9%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低征高抵”少繳增值稅之嫌。B公司如此稅務處理是否準確?

案情分析

B公司主營建筑及機電設備安裝業務,同A公司簽訂的合同既包括供熱系統設備、環保系統設備等貨物銷售,又包括設備安裝這一建筑服務,B公司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針對同一個客戶A公司,屬一項銷售行為,兩者間具有關聯性。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B公司主要經營建筑及機電設備安裝業務,不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其向A公司銷售外購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屬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此項業務全額按照建筑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并無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了銷售機器設備和提供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2號)第六條的規定,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種情況下,銷售設備部分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安裝服務部分按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或者銷售設備部分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安裝服務部分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開具發票。

另外,假如設備生產方直接向A公司銷售設備,則應按13%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設備生產企業先將設備銷售給B公司,由B公司轉售給A公司并提供安裝服務時,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筑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A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有所減少。

風控建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一并提供安裝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結合其主營業務、是否分別核算設備銷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等因素,準確開具發票,避免適用稅率錯誤而造成少繳增值稅的風險。

未分別核算的情況下,以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對銷售設備和提供安裝服務,應一并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以提供建筑服務為主的納稅人,則應一并按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已按照兼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分別核算的情況下,銷售設備部分按13%的稅率開具發票、提供建筑服務部分按9%的稅率開具發票,或銷售設備部分按13%的稅率開具發票、提供建筑服務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按3%的征收率開具發票。

對A、B公司來說,應在合同簽訂環節,提前考慮相關問題。B公司購入合同所需設備時,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轉售給A公司時僅按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做法并無差錯。但對于采購方A公司而言,企業設備采購部分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相應減少,后期增值稅稅負可能會上升。因此,交易雙方應事先在招標文件及后續的采購合同中,對專用發票開具事宜進行明確約定,避免事后產生經濟糾紛。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定西市稅務局 林建華 李桐 李芬芳)

2023年05月07日 中國稅務報 版次:07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如何進行增值稅及賬務處理?

問: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如何進行增值稅及賬務處理?

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種情況下,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機器設備銷售給甲方后,又交給機器設備銷售企業負責安裝,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特別說明:

1、銷售對象明確為“機器設備”,不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含鋼結構件);

2、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選擇簡易計稅的前提是必須分別核算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核算是指合同或協議中應單獨列明銷售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金額,發票開具時應分別選擇其適用的稅收分類編碼。

3、安裝服務如果選擇簡易計稅,安裝過程中耗用的外購材料、配件、安裝服務外包費用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照9%適用稅率計稅。

2、如果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應按混合銷售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例:

1、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6月銷售自產機器一臺并提供安裝,分別核算銷售及安裝服務,機器不含稅銷售額1000萬元,安裝服務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當月購買原材料不含稅金額500萬元(進項稅額65萬元),安裝領用原材料不含稅金額50萬元。

⑴安裝服務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安裝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借:銀行存款 123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機器設備 1000.00

其它業務收入——安裝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9.00(1000*13%+100*9%)

⑵安裝服務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安裝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①借:銀行存款 123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機器設備 1000.00

其它業務收入——安裝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3.00(1000*13%+100*3%)

②借:工程施工(生產成本) 6.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6.5

2、同例1,但甲公司未分別核算銷售及安裝服務銷售額,機器及安裝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100萬。安裝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借:銀行存款 124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機器設備 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3.00(1100*13%)

銷售與安裝費未分別核算應繳納的增值稅:

143-65=78萬元

銷售與安裝費分別核算應繳納的增值稅:

1)安裝費按一般方法計稅:

139-65=74萬元

2)安裝費按簡易方法計稅:

133+6.5-65=74.5萬元

由此可見,從節稅的角度講,

1)將銷售與安裝費分開核算是首選方案。

2)將銷售與安裝費分開核算后,對安裝費是否選擇簡易計稅的判斷依據為安裝費所耗用的材料進項稅是達到安裝費金額的6%;如果進項稅額偏低,建議采用簡易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