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多人錢)
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員工不服提出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4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勞動關系賠償金36000元。公司仍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支持一審賠償金數額,同時還判決公司另外支付績效獎金5367.8元。日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接手的這件糾紛案,經過一波三折,終審判決。當事人小呂對這一結果非常滿意,表示作為剛出校門的大學生他始終相信公平正義,手寫了感謝信送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兩位律師表達謝意。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4項
小呂是一名程序員,2023年12月入職A公司,但實際上是在B公司工作。A、B公司為關聯公司。2023年7月,小呂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現較好,可以正式入職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A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于同一天辦妥。2023年2月,B公司突然以小呂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將小呂辭退了,公司沒有解釋,也沒有給他任何經濟補償。
小呂提出勞動仲裁。同年10月,仲裁裁決公司向小呂支付:未休年假費2206.9元,加班工資1103.4元,績效獎金5367.8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4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同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向小呂支付:未休年假2206.9元、加班工資1103.4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6000元。
公司仍然不服,提出上訴。小呂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小呂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因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批準其法律援助申請并且指派中友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3項
據介紹,小呂在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聲明“因個人原因”離職,故其工作年限應當從2023年7月起算,故裁定B公司支付小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4000元和績效獎金5367.8元。
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故其計算方式為:12000元(月工資)x1月x2倍=24000元
B公司在收到仲裁裁決后不服,向北京市某區法院提起了訴訟,一審法院根據法援律師固定的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確認小呂非因本人原因從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該合并計算,一審法院認定小呂的工作年限是從其2023年12月入職A公司起算。故其計算方式為:12000元(月工資)x1.5月x2倍=36000元,故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6000元。
二審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績效獎金等4項
B公司在接到一審判決后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3月,小呂在開庭前一周接到了二審法院的通知。小呂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因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批準其法律援助申請并且指派中友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由楊旭靜律師和梁祥磊律師具體辦理。兩位律師第一時間會見小呂并詳細閱讀案卷材料,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小呂的績效獎金是否應當發放。
會面中,小呂談到第三季度績效考核為C很不合理的。兩位律師提示小呂,關于績效的評分制度,公司制度是否有特別規定等,小呂根據提示又搜集到大量證據,比如:員工手冊上關于績效的特別規定、小呂發送給部門總監及人事部門申訴績效的郵件、與領導的微信聊天記錄等等。證據顯示,小呂的績效考核打分中有一項最低分應為3分,而領導違背公司相關規定給其打了0.3分。后續小呂按照員工手冊規定向上級申訴,也沒有得到回復。
兩位律師幫小呂固定了相關證據,并在二審開庭時據理力爭。最終二審法院認可了小呂方提供的新證據,支持了小呂績效獎金的請求,判決B公司支付小呂績效獎金5367.8元。
北京市法援中心溫馨提示:現在是畢業季,大學生初入職場,應提高維權意識,避免踩坑:
1、入職前查詢公司的信用信息,是否存在涉訴情況。
2、綜合考察公司的經營類型。有畢業生因為不了解公司的具體經營類型,無端卷入刑事案件,職場生涯甚至人生都會受到影響。
3、入職應簽訂勞動合同,所有需要簽字的文件都應仔細閱讀。如有以下違反勞動法的條款可以拒絕簽字,如試用期不交社保;三年內不允許結婚、生孩子等。
4、工作內容要保留痕跡,包括保存工作內容,郵件、微信、打卡記錄等溝通內容。
5、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應合規合法,并進行公示。如對公司制度有困惑和不解,應按規定及時詢問。
6、職場上遇見法律問題可以撥打010-12348法律咨詢熱線進行涉法咨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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