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公司單方辭退后,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繼續回公司上班,同時要求支付賠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也就是我們熟知的2N,即每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回到單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二者擇其一,那如果員工兩樣都要,勞動仲裁會如何裁決?

陳慧2009年6月入職深圳某公共汽車公司從事點鈔員工作,2023年10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7月,公司以陳慧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雙方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理由是陳慧在2023年1月至7月之間累計三次被記大過。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三次被記大過即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前陳慧的平均工資為4507.34元每月。

三次被記大過分別為:

1、2023年4月13日惡意涂改、撕毀公司通知、公告文件,記大過處分一次;

2、2023年4月28日對上級進行造謠、誹謗、辱罵、威脅、恐嚇,記大過處分一次;

3、先后于2023年7月12、13、15日發生辱罵、威脅、恐嚇他人行為,在公司活動中擾亂秩序,影響活動的正常進行,記大過處分一次。

陳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駁回陳慧賠償金訴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違法舉證違紀事實,辭退違法應當恢復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公共汽車公司指控陳慧三次嚴重違規,但其提供的監控視頻沒有聲音,證人證言均有利害關系,不足以證明陳慧的嚴重違規情形。

故公共汽車公司解除與陳慧之間的勞動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應當立即恢復。

二審法院:雙方缺乏信賴,勞動關系沒有繼續履行的條件

二審法院認為,公共汽車公司雖然提交了調查報告、員工筆錄和相關的處理報告,但上述證據均是公司單方制作,陳慧本人不予確認,故法院對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故在記大過處罰的行為沒有合法有效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對陳惠作出單方辭退的決定,一審認定公司單方辭退屬于違法辭退并無不妥。

而且陳惠確實在平常的工作中與同事、領導矛盾較大,在工作中言語上有侮辱主管、領導的行為,在平常工作中有大吵大鬧,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故法院判定雙方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無需繼續履行,但陳慧可以另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再審法院: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選擇權在員工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選擇權在于勞動者。

陳慧堅持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雖不同意繼續履行,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與陳慧的勞動合同存在客觀不能實際履行的情況。

二審僅因公司主觀上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認定雙方勞動合同不具備客觀實際履行的條件不當,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與陳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可以看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同時提出恢復勞動關系和賠償金訴求,勞動仲裁和法院在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后,會優先裁決恢復勞動關系,在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繼續要求支付賠償金。

陳慧自2023年7月底申請勞動仲裁,直至2023年5月再審判決,一共21個月多,期間沒有提供勞動,但未提供勞動是因為公司違法解除所致,所以期間的工資損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1個月×4507.34元/月=94654.14元)

陳慧在公司工作10年1個月,如果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0.5月×4507.34元/月×2=94654.14元。

獲得的賠償是一樣的,同時還恢復了勞動關系,這還是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情況下,如果工作年限短,賠償金很多時候是低于恢復勞動關系的工資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