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其在性質上屬于諾成合同、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篇第二十三章對委托范圍、委托費用、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但實踐中,關于委托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及損害賠償的范圍、委托人未依約支付報酬或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不當等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問題產生較多爭議,當事人易發生糾紛。

本報告通過 Alpha 案例數據庫以“委托合同糾紛”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將“公報案例”“優案評析”、廣東省人民法院裁判等案例作為判決樣本,歸納出幾大典型爭議問題及一些特殊委托事項的相關問題,并提煉出裁判要旨。最后,結合我們的辦案經驗為實務中委托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第一部分

數據檢索樣本情況

一、委托合同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本報告樣本案例來源于 Alpha 案例數據庫,檢索時間為 2023 年 10 月 25 日。

通過以“委托合同糾紛”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篩選出 5 篇“公報案例”和 5 篇“優案評析”,主要分析以上共計 10 篇典型案例,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一些較為典型的案例作為分析對象,進行深入研究,提煉其中的爭議問題和裁判觀點。

二、委托合同中特殊委托事項的相關分析

檢索發現,當前委托合同糾紛數量多,涉及的委托事項行業跨度大,本次檢索以其中相對較為特殊的委托事項的相關判決為研究對象。

通過以“委托合同糾紛”“介紹費”“廣東省”作為關鍵詞在 Alpha 大數據平臺進行檢索,共檢索到 72 篇裁判文書。

通過對上述文書進行數據分析,就有關裁判文書的分布時間、涉及的行業、裁判結果分析如下:

(一)從分布的時間來看,近幾年數量總體增長較多

(二)從涉及的行業來看,房地產行業占據數額最多

(三)從裁判結果上來看,原告訴求獲支持的比例更大

第二部分

樣本典型爭議問題分析

一、典型案例爭議問題分析

關于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放棄任意解除權條款的約定的效力,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賠償是否涉及可得利益、預期利益等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我們對檢索到的 10 份典型案例民事判決書及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進行了初步研究與分析,提煉其中的爭議問題和裁判觀點,并總結出十一份裁判規則。具體如下:

【裁判規則一】 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應根據合同內容、主要條款、合同目的,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交易模式進行綜合判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終 569 號

【法院觀點】 從約定內容及履行情況看,《貿易合作框架協議》是對雙方之間交易方式的總的安排和約定,系列購銷合同是對該框架協議的具體履行,案涉交易模式符合委托合同的特點,一審將案涉交易性質認定為委托合同并無不當。

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及北部灣港股份公司關于買賣法律關系的主張與《貿易合作框架協議》的明確約定以及案涉交易的實際履行行為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合同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民申字第 956 號

【法院觀點】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合同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選擇是否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則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仍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另行解決。

【裁判規則三】 委托合同是否適當履行應以受托人是否完成委托事務進行判斷,委托人所支付費用是否全部用于辦理委托事務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是否適當履行的標準。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終字第 72 號

【法院觀點】 本案性質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適當履行應當以受托人民福公司是否完成委托事務進行判斷,委托人住總公司所支付的費用是否全部用于辦理委托事務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是否適當履行的標準。

除非合同特別約定,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用于某一用途,或者該費用的挪作他用將客觀導致委托事務無法完成,但本案中住總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該挪用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委托事務的正常處理。且民福公司在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辦理了項目的立項手續,完成了項目從無到有的重要環節。

本案中住總公司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失去了信任,住總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民福公司挪用住總公司辦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款項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的規定,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裁判規則四】 委托事務不以處理完畢為必要,因此委托人的報酬給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受托人依約完成相關工作,委托人應支付相應報酬。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終字第 72 號

【法院觀點】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現《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案協議為有償雙務合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報酬。委托事務不以處理完畢為必要,因此委托人的報酬給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如果本案中民福公司按約完成相關工作,住總公司應當足額支付以“土地補償費”形式確定的報酬。

本案中,合同已經解除,盡管委托事務沒有全部完成,但住總公司應當向民福公司支付部分報酬,其理由是:一是委托合同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民福公司的事由而解除,即不存在因受托人民福公司在處理委托事務過程中的過錯而使合同解除;二是民福公司已將建設項目立項于住總公司名下,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且住總公司在 2006 年 8 月 11 日向民福公司發出的《關于對昌平區興壽鎮可園項目合作的函的復函》中亦對民福公司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和感謝。

【裁判規則五】 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關“不得單方撤銷”的約定不能限制當事人行使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3)京 01 民終 4548 號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不可撤銷”確為雙方當事人對不得解除委托所作的特別約定,但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并不因當事人預先對權利行使作出限制而隨即產生喪失單方解除權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委托合同關系主要基于人身信賴關系訂立,受托人是否忠實、有能力完成委托事務,對委托人利益關系極大。而委托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難以對此后雙方的信任關系作出預判,在委托方與受托方信任基礎動搖或喪失信任的情形下,雙方所作的不可解除委托的約定顯然有悖于委托合同的基本性質。

另一方面,李某作為授權陳某行使該部分股份相關股東權利的股份持有人,享有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股東權利系法律賦予的權利,其可以隨時撤銷委托。

李某違反“不得單方撤銷”委托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違約責任,而基于委托合同嚴格的人身屬性,“不得單方撤銷”委托的約定亦不適于強制履行。

【裁判規則六】 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帶有明顯的減少支付傭金和獎金的經濟目的,具有讓己方獲得超過預期利益的效果,此做法明顯損害了交易對方和受托人的利益,法律不支持違約行為獲利的情況發生,而應當給予受損失的一方相應經濟補償。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民一終字第 226 號

【法院觀點】 金利公司在解除合同時對和信致遠公司的預期商業利益應當或已經預見。再次,和信致遠公司已完成的項目前期策劃、規劃設計顧問、營銷策劃顧問和廣告設計,并不能進行階段性劃分,而是貫穿于項目開發和銷售的始終,這些工作的報酬不應只體現在已經實現的銷售業績中,還應體現在將來的銷售業績中。

第四,從金利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內容分析,金利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帶有明顯的減少支付傭金和獎金的經濟目的,具有讓己方獲得超過預期利益的效果,此做法明顯損害了交易對方和信致遠公司的利益,法律不支持違約行為獲利的情況發生,而應當給予受損失的一方相應經濟補償。

【裁判規則七】 有償的委托合同履行中,受托人應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非因欠缺善良管理的注意而造成損失的,受托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 (2010)陜審民申字第 00666 號

【法院觀點】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

同泰所按照合同約定,在受托的權限內妥善處理代理事務,向劉某生提供法律服務,如期完成代理事項,劉某生也相應支付了代理費用,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委托代理合同義務。劉某生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同泰所沒有完成委托代理合同之相關義務,故劉某生的主張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

【裁判規則八】 無償委托法律關系中,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項時,負有審慎和風險告知的義務。否則即構成重大過失,應對完成委托事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蘇州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訴蘇州文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區塔園路營業部、蘇州文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法院觀點】 在信用卡收款結算行為上,一審被告塔園路營業部借用被上訴人新地中心的 POS 機進行操作,與新地中心形成事實上的無償委托合同關系。

星級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 機刷卡時,特別是受理如“無卡無密”這種風險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業務時,應進行認真核查,負有審慎和風險告知的義務。否則即構成重大過失,應對完成委托事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裁判規則九】 質押監管合同本質上為有償委托合同,質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監管人對其已盡到監管義務負有證明責任。質權人對損失發生存在過錯的,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應酌減監管人的賠償數額。

【案例索引】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2民終2591號

【法院觀點】 依據法律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案涉質物滅失是因錫惠倉儲公司的過錯造成。相反,中信銀行無錫分行在收到錫惠倉儲公司的風險告知函后未予答復亦未立即采取相關措施,其自身存在過錯。

【裁判規則十】 當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同于基于故意違約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前者的責任范圍僅限于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包括對方的預期利益。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43號

【法院觀點】 至于大連盤起是否還應向上海盤起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問題。本院認為,雖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但這種責任的性質、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當事人故意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本案的實際情況,不宜對“賠償損失”作擴大解釋。原審判決駁回上海盤起要求大連盤起承擔可得利益損失民事責任的訴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規則十一】 可得利益應扣除當事人一方獲得可得利益應投入的成本及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應主動通過其行為避免損失擴大的部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申字第990號

【法院觀點】 康帥公司的自行銷售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損失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就康帥公司應承擔的違約損失賠償責任而言,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天驁公司為完成委托合同所實際進行的投入損失;另一方面,天驁公司因康帥公司違約而喪失的可得利益。

就前者而言,天驁公司應證明其實際所完成前期投入的具體成本價值;就后者而言,天驁公司的可得利益還應扣除其獲得可得利益應投入的成本及天驁公司在康帥公司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應主動通過其行為避免損失擴大的部分。

但是,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康帥公司與天驁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并沒有對違約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約定;另一方面,天驁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完成的實際投入,更沒有明確提供證據證明其為繼續履行完合同所應付出的成本。

二、特殊委托事項的相關分析

我們對檢索到的 72 份民事判決書進行了初步研究與分析,提煉其中的爭議問題和裁判觀點。具體如下:

(一)關于委托關系是否成立及款項性質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認定

【裁判規則一】 受托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對委托事項進行了較為具體詳細的約定與履行,可認定雙方存在委托關系。

【案例索引】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 03 民終 7838 號

【法院觀點】 孫某輝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多份其與備注名為“陳某某”、注冊電話號碼為“135××××0524”的微信號的聊天記錄時間跨度較長,涉及的員工招聘、員工工資墊付、款項結算和支付等事宜較為具體詳細,從形式上看可信度較高,故本院對上述微信聊天記錄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孫某輝與豪彩倚天公司于2023年4月存在涉案委托關系。

【裁判規則二】 當事人主張該筆款項是因介紹簽訂合同成功所得的報酬,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 01 民終 8734 號

【法院觀點】 本案審理的焦點是吳某茹收取款項的性質問題。

吳某茹主張該筆款項是其介紹曾某玖與案外人成功簽訂合同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據此,吳某茹應當就其主張舉證。訴訟中,吳某茹并無提交證據以證明雙方有關成功簽訂合同則曾某玖給付其 50000 元作為報酬的約定。基于吳某茹并無完成舉證責任,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審提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二)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可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裁判規則三】 受托人未對委托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闡明,導致委托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受托人存在誤導委托人的行為,委托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案例索引】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03民終6863號

【法院觀點】 達爾公司與創意港公司簽訂的《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上市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掛牌上市”從字面上理解,可以包含將股份托管于股權交易中心并通過股權交易中心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

創意港公司實際僅為達爾公司辦理了在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掛牌展示,原審判決認為達爾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并無不當。

另,達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為處理委托事務開展的具體工作及為此花費的人力、財力及物力。創意港公司付給泮某某的6萬元介紹費,并非創意港公司為處理委托事務支付的費用。

創意港公司稱其為委托事務花費4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創意港公司稱達爾公司在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掛牌展示后獲得衡水市政府給予的獎勵3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

(三)關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裁判規則四】 雙方約定的委托事宜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 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陽中法民二終字第56號

【法院觀點】 本案委托合同中,柯里浪接受歐開球的委托所辦理的委托事項是為歐開球辦理非法購買所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手續,因雙方約定的委托事宜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首先,合同當事人應當相互返還根據委托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即柯里浪應將辦證費用30萬元返還歐開球。其次,因造成委托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歐開球,歐開球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判決歐開球支付2000元報酬給柯里浪,歐開球對此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維持。兩項相抵后,柯里浪應向歐開球返還辦證費用為298000元(300000 元-2000元=298000元)。

【裁判規則五】 雙方約定的委托事宜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01民終 14404號

【法院觀點】 現馮某珍在明知其不符合補繳社會保險條件的情況下,仍委托賴某李補繳上述期間的社保,而賴某李亦明知馮某珍不符合法定的補繳社保條件仍答應為其補繳社保。

馮某珍與賴某李的上述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規定,雙方的委托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裁判規則六】 委托合同中有損害國家利益、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因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請求受托人返還款項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案例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01民終 14404號

【法院觀點】 林某雄、潘某謀承諾梁某彤在約定的限期內成為公辦教師,有違招聘職員“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依法辦事”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梁某彤、潘某謀、林某雄通過不正當方式以達到非法目的,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該委托合同無效。梁某彤提起民事訴訟的訴求不受法律保護。

(四)受托人未依約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可請求受托人返還收取的相關費用

【裁判規則七】 受托人未依照協議約定完成委托事務,委托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受托人可要求委托人返還相關費用并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

【案例索引】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20民終 5505 號

【法院觀點】 本案為委托合同糾紛。梁某洪將陸某華、李某新兩人所交的合計20000元辦證費交給黃某堯。陸某華、李某新同意由梁某洪代為行使向黃某堯追計辦證費用事宜,梁某洪有權提起本案訴訟。黃某堯向梁某洪交付署名為“威澳公司”出具的收據,收據載明“威澳公司”收取陸某華、李某新兩人的辦證費,因此,梁某洪主張黃某堯為委托合同受托方,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黃某堯其后向梁某洪出具《收據協議》,承諾如果辦證失敗,梁某洪向黃某堯退回介紹費1200元,黃某堯負責承擔把辦證所有費用退回勞務人員。由此可見,黃某堯愿意加入退還辦證費用之債務。

因此,梁某洪訴請黃某堯退還辦證費20000元,理據充分,梁某洪確認未向黃某堯退回介紹費1200元,因此,黃某堯只須向梁某洪返還辦證費用18800元(20000元-1200元)。

【裁判規則八】 受托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合同約定的首要義務,需退還已收取的款項,無繼續收取費用的權利。

【案例索引】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56號

【法院觀點】 蔡某華主張鄧某成支付費用,涉案合同因蔡某華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解除,過錯在于蔡某華一方,故鄧某成無需支付這一費用。。

對此,因蔡某華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辦證這一首要義務,蔡某華尚且要退還已收取的款項,更無繼續收取費用的權利。

第三部分

要點提示

實踐中,很多委托合同的簽訂條款較為簡單,較少考慮個案因素,由此引發爭議較多。

我們根據前述案例檢索和分析報告,并結合自身經驗,就委托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出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一、關于完善合同條款方面

(一)委托事項應當明確、合法

雙方當事人應注意委托事項的合法性,防止委托事項因出現《民法典》第153條、第154條規定的情形無效。《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此外,《民法典》第1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建議審查受托人的履行能力

有償委托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存在特別信賴關系。委托人應對受托人的專業能力、知識水平等進行綜合判斷后,再行與受托人建立委托關系,以保障委托目的的實現。

其次,委托合同中通常存在受托人需要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受托事務的領域,如受托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可能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甚至合同無效。建議委托人審慎審查受托人的履約能力和資質,在合同中明確受托人的資質問題,必要時可將相應資質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三)建議及時簽訂合同、固定前期服務內容

一般而言,當事人系在委托合同簽訂后才開始履行相應義務。但實務中,或因委托事項緊急,或因委托人與受托人互相具有較強的信賴關系等原因,可能在雙方尚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受托人即開始履行服務內容。

如受托人已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建議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前期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并明確該部分是否構成協議中對價的一部分。在確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簽訂合同時,可通過郵件等方式先行對核心條款內容予以確認,降低將來發生爭議時的舉證風險。

(四)建議明確委托事項、服務內容、授權范圍

首先,當事人關于委托事項將要實現的目標、具體的服務內容未予明確,導致一方可能基于合同目的未實現而行使合同解除權。

其次,受托人通常以委托人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因此應注意授權范圍。若授權不明,委托人可能面臨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擔受托分額外費用等風險。

建議對具體的委托事項以及委托事項的范圍、授權范圍等進行明確約定,避免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相關責任產生互相推諉的情形。

(五)建議及時了解委托事項的進展

委托人應及時了解委托事項的進展,受托人也應就委托事項的進展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民法典》第924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同時,建議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受托人轉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等情形的效力,避免履約過程中產生相關糾紛。

(六)建議慎重約定付款條件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義務為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應當對委托事務的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合同中應詳盡涉及相關事項和具體費用,避免遺漏。

如委托事項時間跨度大,或需分階段履行,鑒于雙方可能對付款節點產生理解上的偏差,建議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支付時點。

同時,實踐中可能存在委托事項未完成,即因失去信任基礎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在合同中約定部分完成委托事項是否需支付相應報酬等問題。

(七)建議對任意解除權進行約定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意解除委托合同,將給對方造成較大的損失,也不利于合同的穩定性。

司法實踐中,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涉及的賠償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因此,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限制解除權條款和明確提前解除費用支付標準,以對任意解除權作出限制。

(八)建議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及合同終止的情形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合同義務為支付報酬;受托人的主要義務為依約完成委托事項。

因此,合同中可明確,若委托人出現延遲支付、未足額支付報酬、拒絕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等情形時,委托人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受托人享有解除權;若受托人出現虛假陳述資質問題、未按委托方要求處理委托事項、超越代理權限、違反保密義務等情形的,受托人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委托人享有解除權。

二、關于合同履行方面

(一)證據留存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案件事實的查證過程中,法官依據證明責任進行裁判。

因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若雙方未訂立正式合同,在不要式合同中,主觀上的合意需要通過客觀事實予以證明,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事實可證明合同法律關系的存在,也可以證實一方對合同義務的履行,避免自身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應注意做好證據的留存工作,妥善保管能夠證明雙方之間關于合同磋商、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等證據。此外,委托人應留存好相關的付款信息;受托人對具體委托事項的完成應注意留痕,包括在此過程中形成的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短信、微信等資料。

(二)履行相關的保密義務

在磋商、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信息甚至是商業秘密等,雙方均應履行保密義務,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甚至履行完畢后不可泄露或者使用相關信息,以避免產生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

注:案例君對原文內容已做修改。

合同法律風險60則,簽合同前必讀! 干貨!最高法院:關于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