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解析)
一、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分析
1.顛覆國家政權罪。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的構成如下:
(1)本罪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組織、策劃、實施,與刑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的解釋相同,組織,是指進行組織活動,包括組織人員、組織經費、物資等;策劃是指進行商量、計劃、陰謀等活動;實施,根據組織、策劃具體的實施相關顛覆活動。此處的顛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我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
(4)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排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本罪的構成如下:
(1)本罪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煽動”,即宣傳、鼓動。煽動的方式包括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造謠”,是指制造謠言,捏造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消息;“誹謗”,是指惡意誣蔑、中傷。“造謠、誹謗”,主要是指無中生有,編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對事實進行嚴重歪曲,以達到詆毀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如當眾演講,呼喊反動口號,投寄匿名信,散發、張貼傳單等。
(3)本罪的主體。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的目的。行為人希望通過自己的煽動,把別人煽動起來,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三、適用指引
1.司法實踐中,認定顛覆國家政權罪需注意:
(1)注意本罪的性質。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2)注意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們的區別主要是:①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②行為內容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希望通過暴力或其他方法,推翻現有政權和政治制度,建立新政權;而后者則表現為另立新政權,割據一方,獨自為政。
(3)注意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界限。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以及犯罪目的均相同,二者區別主要體現在客觀方面。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方式是采取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是采取煽動群眾的方式,其中主要是造謠和誹謗。
2.司法實踐中,認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注意:
(1)注意本罪的罪與非罪界限。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群眾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于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后者按犯罪處理。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存在區別。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危害國家安全罪教唆犯只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四、相關規定
《刑法》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法發〔2023〕7號
實施日期2023年2月6日
(六)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五、無罪或輕罪案例
1. 程玄鑫尋釁滋事案。自2023年7月起至2023年9月期間,被告人程玄鑫使用其華為P10手機通過“翻墻”軟件在境外網絡平臺推特上注冊賬號,長期登錄其推特賬號瀏覽、截圖、轉發、評論大量虛假信息,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反動宣傳信息共計44條。四川省瀘定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程玄鑫利用境外網站平臺,在推特社交網絡上大量發布、轉發、評論虛假信息,起哄鬧事,混淆視聽,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 安永飛網絡侮辱、誹謗、詆毀黨和政府案。河北省尚義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永飛作為信訪人就信訪事項進行走訪,應向依法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而其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上訪,其行為顯屬不當。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安永飛在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實施了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行為,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安永飛在互聯網上對國旗圖案進行隨意標注、發表詆毀黨和政府的言論,雖系不當行為,但沒有證據證實其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安永飛雖利用網絡辱罵他人,但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該行為給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該行為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小編:曾慶鴻律師
2023年1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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