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們職工的問題,誰也不想發生工傷,但是發生工傷了就要按照法律規定賠償。

我們賠償的標準和依據,一般是按照我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十個月工傷是要賠償七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這個錢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出的,不是由用人單位出,而工傷保險基金是按照什么判斷這個本人工資標準呢,就是按照,我們職工的繳費基數。

如果單位給我們的繳費基數是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2785元的話,我們十級工傷也就賠19500元左右。

職工就覺得吃虧了,那應該怎么解決吃虧的部分呢?可以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就是找用人單位協商,要單位補齊自己的七個月工資差額。但是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第二種方法就是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費,同時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索要賠償差額。

這樣,我們就可以得到賠償的差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