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有客戶問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有什么區別?由于這個問題帶有普遍性,下面就給讀者做一個解答。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一般有合同的約定解除和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當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往往是守約方。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發生民法典規定的5種法定情形,當事人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雖然從表面上看,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二者很相似,都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但二者還是有以下幾點主要區別:

一、合同解除可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可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既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能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卻不能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終止適用的范圍比合同解除大

合同解除一般適用于違約情形,是守約方為了減少另一方違約對其造成的損失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也是對違約方的懲罰。而合同的終止主要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完畢、期滿、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合同的終止也可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所以,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大于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