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202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賠償內容、計算標準及依據
1、喪葬費:《最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最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最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相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6、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7、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責任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賠償義務人配不起,死亡一方的親屬可提起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執行。
(二)承擔刑事責任,依情節輕重判處刑罰,即坐牢,具體做幾年牢,根據以下各種情況而定。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23)》第4.1.1條: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如果責任人駕駛的是機動車,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是由保險公司賠付的,不計算在無力賠償的數額內。
(三)如果能積極賠償并得到被害人或者家屬諒解的,可從輕處罰,最高可以減少40%以下的基準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23)》第3.9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以上,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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