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可以買賣過戶嗎(國有劃撥土地可以買賣不)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其實已經確定了要適當補償的基本原則,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收回不予補償是明確違背法律的。
但當涉及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因為其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留在大眾印象中的“無償性”特征,有很多人都主張不應該對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征地補償費用,那么劃撥土地收回究竟應不應該有補償?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并非都具有“無償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結合該法條可以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分為無償取得和有償取得,只是這種“有償取得”不同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者基于的是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而前者限定在征收土地所需要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這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土地使用權是否進入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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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償劃撥
基于上述分類,有人認為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在收回時不用補償。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可以得知,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而且政府可以就劃撥土地無償收回。檢索目前關于國有土地收回的案例也可以發現,幾乎全部法院都不認可劃撥土地收回時使用權人對土地使用權費用補償的請求資格。
但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可能因公共利益的原因收回,從而滿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中規定的情形,那么補償也就是理所當然的,直接否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時使用權人補償的權利是背離法律精神的。
此外,國有農場就是很典型的一種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國有農場土地收回時,就現有法律規定來看,補償內容是包括土地補償費用的。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意見》中第三條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土地的,無論是建設用地還是農用地,都是參照集體土地上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而集體土地征收必然是包含土地補償費用的。該法條明確承認了劃撥土地實際使用人對土地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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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有償劃撥
至于在取得劃撥土地時已經繳納了安置補償費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單位或者個人,在收回時要補償學界是有共識的,但關于如何補償爭議較大。
有學者主張應該依法進行評估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他們認為通過出讓方式所需要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需要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其實相差不大,而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其實已經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既然如此,那么通過繳納安置補償費用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就具備了市場競價的性質,那么在收回時以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合情合理。
但也有人對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時以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提出質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來看,無論是出讓還是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都是要求“適當補償”,其中“適當”就表明不是按照實際評估價格進行補償,不能忽略土地所有者地位。而且安置補償費用與土地出讓金并不是等同性質。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極其嚴格,公益特性是其本質特性之一,之所以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區分,就是因為要排除其市場交易性質。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收回有沒有補償,答案是肯定的。但究竟如何進行補償才能滿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的“適當”?
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時關于土地熟化過程中支付的成本費用以及土地使用人長期投工和投資的補償內容并不是爭議焦點,最大爭議部分在于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增值部分,其本質就是土地使用權市場公允價值的變動收益。
而關于這部分損益的分配目前并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為了避免實踐中的爭議完全可以由地方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性文件進行規定,有些地區就明確規定了:如果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出讓金的分配比例為政府百分之二十,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百分之八十。這樣就可以有效減少實踐中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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