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現(xiàn)實生活中,民間借貸越來越頻繁,這跟國家的經濟快速發(fā)展是離不開的,但是伴隨來的也有弊端,比如民間借貸關于合同發(fā)生的糾紛越來越多,法律對民間借貸合同的管轄權也有明確規(guī)定。廣東文功律師事務所周靜律師解析。

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規(guī)定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常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被告住所地的管轄,爭議較少。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O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雙方協(xié)商確定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此種情況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周靜律師補充:

二、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二)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guī)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三、民間借貸如何防止惡意借貸

惡意借貸,是指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系。對于這種借貸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意見》中都明確地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而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借貸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非法經營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動,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認為借債還錢,天經地義,他(她)借錢做什么用與我無關。殊不知,這一事實如經司法機關查實,可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并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于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所以應當引起注意,在借貸關系未成立之前,詢問借款人借款用途,就變得至關重要。如發(fā)現(xiàn)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