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條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對于法條的理解需要注意3個要點:

可以享受年假的員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中不包括非全日制員工和退休返聘員工; “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的是員工的社會工作年限,而非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換言之,員工可以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可以在前后多個單位工作連續滿12個月,即可獲得年休假資格。 員工必須是連續狀態下工作滿1年,不能出現間斷,例如:小明進入社會后,雖然有過多次工作經歷,累計工齡也早就超過一年,但是,卻從沒有一份工作連續干滿12個月,那他就沒有享受年假的資格,如果想要享受年假,就需要重新累計,直到連續工作滿12個月。

員工可享受年休的天數

當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依法獲得年休假的資格后,就可享受每年5~15天不等的年休假,具體天數與員工的累計社會工作年限掛鉤。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特殊情形】在部隊入伍的軍齡、國家安排的下鄉知青在農村的時間、攻讀在職研究生和博士生學習期間,視同工作時間,依法應納入計算年休假的累計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的誤區

很多單位經常將勞動者的“累計社會工作年限與本單位工作年限”混同,便在規章制度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諸如“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能享受年假”。

一旦勞動者具備了休年假的資格,就要用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年假天數。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所以,單位除了要掌握勞動者過往的社會工作年限中,是否有過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經歷,以此來確定其是否有休年假的資格,還要根據社會工作年限計算員工能夠享受年假的天數,當然,這也需要勞動者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自己的累計社會工作年限,諸如“社保繳納記錄、人事檔案、離職證明、勞動合同”等。